陈炜
7年前,哥哥与弟弟投资40.5万元合伙购买了一所废弃的中学校舍,7年后的今年3月份,弟弟私自建房,由此引发纠纷,结果是一发而不可收,亲兄弟为了宅基地而反目。弟弟更是做出异常举动,用报废机动车辆与山石渣土对大哥大嫂进行交通封堵,致使大哥大嫂无法出行长达44天,侄婿的货车也受到了牵连,始终开不出来营运。多次报警也未能处理好。近日,赣榆县沙河镇陈巷村发生了这样一起家庭纠纷。
■ 读者反映:
人车被困44天难通行
日前,家住赣榆县沙河镇的读者陈奎向本报反映,2007年元月5日,他的岳父苏循智与四叔丈苏循荣等人共同出资40.5万元,以苏循智的名义购买了原陈巷中学废弃的校舍,当时四叔丈苏循荣出资较多,达到了20万元。购买校舍与学校场地时,出资的9位投资人都进行了书面约定,并对购买来的废弃校舍与场地按股进行了分配。苏循智与苏循荣兄弟俩分得学校路东的地块,并含有三排校舍房屋。春节前,陈奎因为生病住院手术治疗,临时把营运的半挂大货车停放在岳父购买的学校中间路面上,待出院好了去开车时发现,大货车的退路已经被人使用报废的机动车与土石堆堵住了。后来才知道,封堵道路的竟是妻子的四叔苏循荣。
据介绍,今年3月初,陈奎的四叔丈苏循荣违反购买校舍的约定,私下在学校道路东南面的地段建设房屋,并计划占用一半路面建房。哥哥苏循智发现后,进行了阻止,并打电话向有关部门举报。纠纷由此而产生。弟弟苏循荣看房子建不了,3月11日下午,找人推来报废的机动车,并拉来好几车山石土,将哥哥与嫂子一家的进出道路截断。为了能早点将货车开出来运营,陈奎找人进行说合,最后四叔丈还是不同意让路。
后来,陈奎的大舅哥与四叔丈家因为建房纠纷还发生了好几次不愉快的事情,3月16日下午,双方还发生了打架事件。沙河派出所每次接到报警后,民警来到现场进行笔录调查后就不管了。陈奎认为,事情是因为宅基地引发,如果双方认为不合理,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叔丈苏循荣一家不该封堵道路,他的大货车被堵40多天了,给他带来巨大影响。苏循荣一家的做法也侵犯了相邻权,苏循荣家应该承担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与赔偿。
■ 记者调查:
路障重重难跨越
接到读者反映后,4月23日,记者专程赶往沙河进行调查。在陈巷村西南方位就是原陈巷中学的校址。记者注意到,学校大门东边的墙面上写了很多关于宅基地纠纷的内容与文字。大门垛与路边的电线杆上都写有“注意,铲车不准进院动土,不准铲土,后果自负”等字样。进入学校院内,在道路东边南端的一块偌大场地,建设房屋时遗留的现场还在,地块上堆有黄砂与石子等建材。路面中间还存有几个木制的标志点。往北去约30米,就到了道路封堵的现场。记者在现场看到,道路东西各有几排房屋,西边是幼儿园,东边是废弃的校舍。道路上堆积了好几车山土,高达2米,南北长达10米左右,东西两排房屋中间的道路被报废的机动车与钢门、钢窗封堵,机动车与钢门、钢窗之间还使用钢筋、铁丝串联。距离封堵路面约20米的地方,是苏循智夫妇俩居住的房屋。苏循智告诉记者,他以前是陈巷中学的老师,他和老伴今年都60多岁了,2007年元月他和弟弟苏循荣等人合资购买了废弃的学校。今年3月初,弟弟苏循荣在没有商量的情况下私自占地建房,并计划占用南北道路的一半路面建设房屋,遭到了他的反对。之后,弟弟一家就拉来山土等封堵他的进出道路。他和老伴潘新英被困长达44天了,前些日子,老伴潘新英出去买药,在爬机动车通过时不慎摔伤,造成了髋骨骨折,治疗回来后费了很大的劲使用担架抬进来。现在他和老伴吃的粮食与蔬菜,全靠在外边的子女购买,然后再想法递进来。好在房子前面有自来水,临时还能维持生活,一旦发生意外可就麻烦了。苏循智央求记者道,无论如何让记者想想办法,尽快把他们夫妇俩解救出来。
■ 警方说法:
尽快协调解决问题
当日下午,记者把苏循智夫妇所遭遇的问题向沙河镇党委作了反映,该镇有关人士表示,镇里不知道这一事情,苏循智家人也没有来党委反映过此事。应记者要求,该镇有关人士又向沙河派出所所长穆家波了解有关情况,不一会,穆所长让该镇有关人士转告记者,他不了解情况,派出所认为此事是家族内部纠纷,警方不便干涉。派出所每次都进行了笔录,建议双方通过自诉解决问题。穆所长表示,最近几天,他将召集双方协调解决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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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相邻权
根据《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的原则和《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精神,相邻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制造噪音、喧嚣、震动、恶气、异味等,妨碍相邻他方的正常生产、生活、损害他人身心健康。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常见的相邻权
宅基地使用:在建房挖沟时,应当与邻人房屋等不动产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邻人房基,不得将屋檐水或流水泻入邻人的土地或房屋,也不得影响他人通风、采光或生活;对于相邻方共同使用的空地、道路及其他宅基地上的附属物,相邻一方不得独自占有。本案就属于此类。
用水、排水:对自然流水,相邻各方都有权使用,不得擅自堵塞或排放。相邻一方必须利用对方的土地排水时,对方应当允许,但使用时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造成损失的,应给予合理补偿。
修建、施工:相邻一方因修建施工、架设电线、埋设管道等,需要临时占用他人土地时,他人应当允许。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施工方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
排污:相邻一方在修建厕所、粪池、污水池或堆放垃圾、恶臭物、有毒物等,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排放污水、废渣、废气等,应与相邻方保持一定的距离,或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防止空气、水源等环境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