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贺从验 通讯员 王义云 赵登梅)4月30日,新浦区检察院办理的我市首例涉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的被告人胡某、宋某已被依法提起公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以来,被告人胡某在新浦区某酿化厂酿造酱油过程中,为降低生产成本用明知非食用的工业盐充当食盐作为生产酱油原料。2014年2月,宋某得知胡某用工业盐酿造酱油需要原料的信息后,在明知工业盐不能充当食盐作为生产酱油原料情况下,从淮安市某化工厂购进工业盐23吨,其中12吨以460元/吨价格卖给胡某使用,剩余11吨储存在仓库内,后被连云港市盐务局查获。
被告人胡某明知工业盐系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主观上有购买其用作生产酱油原料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从他人处购买工业盐的行为,根据2013年法释〔2013〕12号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符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构成要件。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为了生产酱油而购买工业盐的行为属已着手实施犯罪,因被行政机关当场查处系犯罪未遂,被告人宋某构成共犯,亦属未遂。同时,二被告人自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胡某、宋某为一己私利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此案是2013年两高法释〔2013〕12号《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实施以来,本市查处的首例涉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该案的查处,对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和个人敲响了警钟,在此提醒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和个人,制作食品必须从正规渠道购进添加合格小包装的碘盐。贪图便宜,无视食品安全,必将受到法律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