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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的哥苦心劝说 海门肇事司机主动投案自首

记 者 赵 芳 通讯员 葛刘园 张继龙

  开了多年出租的韦号方万万没有想到,大晚上自己载的一个乘客竟是交通肇事逃逸者。更令他没有想到的是,在他的一路苦心劝说下,这名交通肇事逃逸者居然同意自首。

  昨天上午,的哥韦号方回忆起此事,虽心有余悸,但还是很自豪。  

      上车
      男子高速路口打的去海门


  韦号方是连汽出租车公司的一名的哥。6月8日晚8时许,他在送完一名赣榆乘客后,驾车返回新浦。

  开车来到连云港北高速路口与204国道交会处附近时,他看到路边有一个人影,那个人看到出租车便招手。

  “当时我心里一惊,这么晚了在高速路口打车,不会是坏人吧?”

  虽然这样想,但韦号方还是减速将车停在了男子身边。

  随后,男子上车。

  “这是灌云还是灌南?”男子一上车便问。

  在得知所处位置是连云港北高速路口后,他说要打车去南通海门。

  “这么晚了,您打车去海门有什么急事?海门离连云港可不近,打车估计要2000多元,您为什么不坐大巴车呢?”

  “晚上没有大巴车了。”男子神色紧张地回答。

  “他四十岁左右,身穿一件黑色短袖衫,上车时手里只提了一个白色塑料袋,看上去心事重重的样子。”出于出租车驾驶员职业的敏感,韦号方判定车上的乘客可能有问题。

  “您要是有什么急事不妨跟我说说,我开出租车好多年了,遇到的事情相对多一些,说不定可以帮到您。您坐我的车给不给钱都不要紧,反正我也要回城。现在已经这么晚了,我可以先把您带到市区,这样您住宿和明天坐车都方便。”

  韦号方耐心地说着一些为该男子考虑的话。

  听了韦号方的话,该男子先是叹了一口气,然后道出了事情的原委——原来,该男子在海门开车时出车祸撞死了人,因为害怕被抓便逃到了连云港。  

      劝说
      和肇事司机拉家常劝自首

  身边坐着个肇事逃逸的外地人,这个外地人情急之下会不会伤害自己?

  韦号方努力调整情绪,然后定了定神,将车子的行驶速度降了下来,同时试着同此人交谈,想劝其自首。

  “现在每天都会发生交通事故,基本上积极做好赔偿工作并且勇于承担相应的责任,都可以争取宽大处理……

  “车祸并不可怕,但是如果是肇事逃逸,反而会罪加一等……

  “您应该有父母和妻儿吧,逃跑并不是个长远的办法,现在投案自首才是最好的出路,才能真正解决问题……”

  一路上,韦号方反复开导这名男子。

  “想想清楚,我可以帮你打110报警,帮助你去投案自首。”

  经过半个多小时的苦心劝导,也经过半个多小时的思想斗争,该男子最终同意了韦号方的建议,选择投案自首。 

      自首
      下车前要付车费被拒绝

  车开到海州八中队附近,在征得对方的同意后,韦号方停好车拿起手机拨打了110,并将具体情况向警方进行了说明。

  大约10分钟后,洪门派出所的民警赶到现场,对男子进行了简单的询问后为其戴上了手铐。

  直到那一刻,韦号方心里才算踏实下来。

  下车前,该男子要将车费付给韦号方,但被韦号方拒绝了。

  “开出租这些年,遇到过很多事情,但搭载肇事逃逸司机还是头一次。但不论乘客是什么身份,哪怕他是杀人凶手,我们都要给予对方应有的尊重。”韦号方说。

  昨天,记者从洪门派出所了解到,经初步调查,肇事司机姓杨,海门人。

  据了解,6月8日上午9时30分,在南通海门三阳镇附近一辆无证驾驶的面包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一名骑三轮车的90多岁老大爷不幸离世。事发后,肇事司机杨先生害怕极了,先是将车开到启东藏匿起来,然后乘坐一辆由启东开往青岛方向的大巴车。大巴车途经连云港时,杨先生下了车。正当不知所措的时候,他看到了韦师傅的出租车,于是他就想着能打出租车潜回南通。

  目前,海门警方已经将杨先生带回。 

      延伸阅读

  在稿件的采写过程中,记者在敬佩这位的哥的同时,有一个问题也始终絮绕在脑海,那就是对交通肇事逃逸的相关处罚,尤其是对逃逸后自首的相关处理。为此,记者咨询了新浦区法院刑庭法官茆翔。

  问题一:交通肇事逃逸如何判定?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问题二: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逃逸?

  交通肇事行为人明知发生交通事故,驾驶车辆或者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逃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1)虽将被害人送至医院,但未报案或者无故离开医院,或者向被害人、被害人亲属、医务人员谎报虚假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2)交通事故发生后,对相关事宜未能协商达成一致,或虽经协商但给付的赔偿费用明显不足,行为人未留下本人有效信息而强行离开现场的;

  (3)交通事故发生后,行为人未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离开现场后向异地县(市)的公安机关报警的;

  (4)其他依法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情形。

  问题三:逃逸后自首如何处理?

  根据刑法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故逃逸后有自首的,可以在量刑上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结语

  一般的交通肇事罪,量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如交通肇事后逃逸,法定刑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如构成逃逸,商业险部分保险公司不予赔付。故广大司机朋友须谨慎驾驶,万一发生交通事故一定要及时报警,不能有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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