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 者 贺从验 通讯员 赵登梅 王义云 张继龙
昨日,我市首例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在新浦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法庭当庭予以宣判,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为降低生产成本
用工业盐酿造酱油
胡某某、宋某某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于今年2月28日被新浦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3月26日移送新浦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新浦区检察院于2014年4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昨日,此案正式进入庭审阶段,新浦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法院院长傅成保担任审判长,新浦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永红带队作为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5名人大代表、2名政协委员、5名人民监督员、15名连云港市盐务局机关干部以及30余名人民群众旁听了庭审全过程。
当天下午3时,审判长敲响法槌,庭审正式开始。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以来,被告人胡某某在新浦区某酿化厂酿造酱油过程中,为降低生产成本用明知非食用的工业盐充当食盐作为生产酱油原料。2014年2月,宋某某得知胡某某用工业盐作酿造酱油需要原料的信息后,在明知工业盐不能充当食盐作为生产酱油原料的情况下,从淮安市某化工厂购进工业盐23吨,其中12吨以460元/吨价格卖给胡某某使用,余11吨储存在仓库内,后被连云港市盐务局查获。
2013年,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系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同时,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食盐专营办法》、《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工业盐作为食盐销售和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从上述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使用工业盐作为食品原料生产销售产品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本案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购买工业盐欲作为原料酿造酱油,被告人宋某某明知被告人胡某某购买工业盐为酿造酱油所用仍与其做生意,两被告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归案后认罪态度好
两罪犯被判缓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两被告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工业用盐在交易时即被发现,并未真正用于生产食品并销售,属于犯罪中止,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公诉人建议法庭充分考虑被告人犯罪的数额、主观恶性、犯罪手段、危害后果,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予以恰当量刑,并可考虑适用缓刑。法庭依法采信了公诉观点,遂作出上述判决。
公诉席上,新浦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永红慷慨陈词:“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国计民生、社会稳定……一系列典型案例,均凸显了食品安全形势的严峻,也暴露了食品安全领域的体制问题和道德缺失,向全社会发出了预警信号。食品安全事件之所以屡禁不止,究其根本原因:一是食品生产者逾越了应有的道德底线,见利忘义,不顾广大消费者生命安全,诚信体系缺失。二是食品生产者及销售者违法成本较低,导致违法犯罪人员存在侥幸心理,为追求高额利润,往往敢于一而再、再而三的铤而走险。三是食品卫生监管部门过多,甚至出现“多龙治水”的困境,权责不明,导致部分监管者责任心不足。
李永红表示,希望通过此类案件的严肃查处,相关职能部门能够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食品质量的安全监督,通过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坚决治理餐桌上的污染,促进食品生产经营秩序的根本好转。也希望相关企业及社会公众能够增强法律意识和食品安全意识,在全社会逐步形成预防和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良好氛围,切实保障“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