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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禁毒日到来 连云港通报七起典型毒品犯罪案例

记 者 赵芳 通讯员 徐萌

   今天,是“6·26”国际禁毒日。

  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近年来我市两级法院审理毒品案件的情况,并公布七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件的审判结果。这些涉案人员被判刑,等待他们的将是悔恨的泪水和漫长的铁窗生涯。

  从通报的情况来看,当前,我市毒品犯罪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涉毒案件数量呈现递增态势,手段不断翻新;贩卖、制造毒品和容留他人吸毒案占据极大比例;毒品犯罪呈团伙化发展,严重程度增加;容留他人吸毒案件大多案发在娱乐场所,大多系无业人员,且年龄较小,社会危害性增加。记者选取其中的两例典型案件,以警示世人。

  案例一

  贩毒手段奸巧

  毒品藏于行李箱

  2012年11月中旬,蒋某某、李某为获得非法利益,在广东省深圳市以人民币11000元的价格向徐某出售甲基苯丙胺(冰毒)46.14克。二人将毒品藏于装衣服的行李箱内,通过长途客车托运至赣榆县青口镇汽车北站,购买人徐晨在提取该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民警当场抓获。

  赣榆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蒋某某、李某非法贩卖毒品,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系共同犯罪。最终,蒋某某、李某均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法官说法]

  毒品犯罪分子为获得非法暴利铤而走险,采取各种手段隐藏贩卖的毒品,企图逃避司法审判,该案罪犯自以为高明,采取通过长途客车托运方式将毒品贩卖他人,最终仍然未能逃脱法律的制裁。

  案例二

  利用未成年人贩毒

  情节严重被严惩

  2012年9月14日8时许,东海县公安局在李某某的租住房内查获毒品4包(16小袋),经市公安局物证鉴定,16袋白色晶状颗粒总质量为9.13克,均检见甲基苯丙胺成分(冰毒)。李某某于2012年9月份,单独或通过王某、王某某在东海县牛山镇境内多次向多人出售冰毒,所售冰毒共计约3.1克。其中王某参与出售四次,所售冰毒约计1.2克;王某某参与出售四次,所售冰毒约计0.9克。

  东海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某、王某、王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已经构成贩卖毒品罪。李某某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数量较大,属情节严重,王某、王某某多次帮助李某某贩卖毒品,均应依法予以处罚。王某某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最终,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说法]

  贩卖毒品系刑法重点打击的严重犯罪之一,李某某不仅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数量较大,情节严重,而且还多次将未成年人拉入其贩毒网络,严重侵害了未成人的身心健康和权益,对此类案件审判机关将坚持最低限度的容忍,始终保持严惩重判的高压态势,加大惩处利用未成年贩毒、诱惑容留未成年吸毒的犯罪。

  [法官说法]

  零星贩卖毒品案件是特指被告人多次少量贩卖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案件。零星贩卖毒品直接面向吸毒人员,是毒品流入社会的最后一个环节,危及个人健康、危害整个社会,是目前我市毒品犯罪较为突出的问题之一,司法机关将加大对多次零星贩卖毒品犯罪的惩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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