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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声明岂能成为49张纯净水票“过期作废”理由

记 者 侍 敏 通讯员 刘新华

  既没有接到商家的口头或电话通知,水票也没注明限期使用的时间,送水点居然单方“毁约”———作废消费者手中尚余的49张水票,理由是已经在媒体刊登声明广告,限期兑换未使用的水票。近日,赣榆青口消费者邹先生将此事反映至当地工商部门。

  49张水票被作废

  据邹先生反映,2012年3月,他在当地一家纯净水经营部购买了100张桶装纯净水的水票,每张价格6元,共计600元钱。至今年5月份,他已经使用了51张,剩余49张水票尚未使用。

  今年6月上旬的一天,邹先生依惯例打电话给送水点要水。水倒是很快送上门,可当送水员接过邹先生的水票时却表示:水票已经过期,无法使用,并要求邹先生付6元现金。

  邹先生纳闷了,他反复研究手中的水票,上面并没有标明使用期限呀!送水员并不想多啰嗦,反正领导说了,这种水票不用了,那就得给钱。难道水票是否过期就是商家一句话的事?

  邹先生亲自到送水点询问,送水点负责人的说法和送水员的一致:水票过期作废!对方解释说送水点经营者换了,前任负责人在转让前还专门在媒体上登了声明广告,让持票消费者限期兑换未使用的水票。“限期兑换时间已过,你手中的水票不能再用了!”

  前任经营者的一纸声明,就能成为水票过期作废的理由吗?邹先生认为不合理,遂将情况反映至赣榆县消协。

  商家单方声明

  不能成为合同终止理由

  在调解邹先生的消费纠纷时,赣榆县消协认为,既然水票上盖的是送水公司的财务专用章,就应该去找送水公司讨个说法。该公司相关负责人为了逃避责任,对负责调解此事的工作人员解释:因为送水点已经和公司债务分离,所以互不承担责任。现在是送水点不收票,他们也没有办法。

  对此,消协工作人员也是据理力争:不论是公司内部送水点承包人调整,还是债务分离,都是公司内部的事情,与消费者无关。既然消费者手中剩余的水票上还盖着公司的财务专用章,依据有关规定,公司就必须承担责任和义务。同时,新《消法》第四十一条也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担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经营者应该全额退还消费者剩余水票款项。

  最终,送水公司同意接受消协调解并以变通方式妥善解决此消费纠纷。

  日前,邹先生专程致电赣榆县消协,称被投诉方已经全额退还给他49张水票款共计294元。与此同时,他还对消协工作人员的热情帮助表示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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