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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被村委会欠下万余元饭钱 村委会换届后不认账

记 者 赵 芳 通讯员 李迎春 张树林

  在村里开设饭馆,本来就是小本经营,却被村委会欠下万余元饭钱,如今,欠账白条又被村委会公然否认,讨要欠款不成,饭店老板王某将在账单上签字的会计张某告上法庭。近日,灌南县法院依法审结了该起招待费引发的纠纷,认定张某签字买单系职务行为,个人不负偿还义务,判决驳回王某要求张某给付欠款的诉讼请求。a

  2008年底,长年在外打工的厨师王某回到村里开了家小饭馆,小本经营,虽然收入不高,但能常陪伴在年迈的父母身边,王某颇感欣慰。由于村里仅王某一家餐馆,村委会的公务接待就餐多安排在王某餐馆。虽然常有一些生意,但王某并不太愿意做村委会的生意,因为村委会接待就餐多是欠账,都由村会计张某签字确认,造成小本经营的餐馆资金压力较大,但碍于情面,还是硬着头皮做。

  从2009年到2011年,经过多次结算,村委会在王某餐馆就餐欠费已经超过1万元。王某向村委会催要时,都被村委会以资金紧张为由敷衍。后来,由于村委会换届,现任村委会负责人居然不承认这些招待费,认为这些费用没有前任主任签字,是会计张某的个人行为,应由其个人偿付。王某向张某提出时,张某却坚称是公务接待费用,不应由其个人承担。

  万般无奈之下,王某向灌南县法院起诉,将在账单上签字的村会计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其给付欠款10490元并支付利息。

  灌南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任村会计期间,因公务接待在用餐结算单上签字确认欠费,其签字时均已注明系公务接待,且此前的签单均已得到村委会认可,并已部分结算,故张某签字行为非个人行为,不应由其个人承担给付责任,遂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该判决作出后,村委会主动清偿了该笔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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