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 者 贺从验 通讯员 范伟义 孙娟 实习生 盛金鑫
崔自明在担任点石集团财务部经理期间,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今年3月31日经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时由赣榆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崔自明涉嫌挪用公款一案在赣榆区检察院侦查终结后,于今年4月25日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于5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7月8日,此案正式进入庭审程序,赣榆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法院院长宋金林担任审判长。赣榆区检察院检察长万树早带队作为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崔自明及其委托辩护人出庭应诉。
7月8日上午9时,审判长敲响法槌,宣布开庭。公诉人指控,2012年崔自明利用担任点石集团财务部经理的职务便利,先后5次擅自挪用点石集团及其三家下属子公司等单位公款共计人民币903万元,给某会计师事务所职工林某(另案处理),进行营利活动。2012年11月29日、2013年2月27日,崔自明先后两次非法收受林某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案发后,该款已追缴。2014年2月26日,崔自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公诉人出示了大量的书证、证人证言,以及崔自明在侦查阶段的供述。
庭审中,崔自明当庭认罪。崔自明称林某是一位镇领导的家属,自己“磨不开面子”拒绝对方。公诉机关认为,崔自明在不到6个月时间内挪用公款达903万元,时间之短、作案之频繁、涉案数额之巨大,令人震惊,起诉书认定其犯挪用公款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其有罪,根据本案的事实及其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崔自明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六年。
整个庭审持续3个小时,8日中午12时,审判长宣布闭庭,本案当庭未予宣判,法院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