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 者 赵芳 通讯员 武可安 姜晓静
闲来无事 四人合伙盗窃钢件
郑强与郑刚是兄弟俩,家住徐圩新区。2013年端午节前夕,郑强发短信给自己的朋友刘志,招呼其来家中吃饭,顺便叫上了自己的外甥罗明。
当天晚上,四个人喝过酒之后,闲着无事,郑强提议到隔壁的工地上去偷点钢件换点钱花花。郑刚等三人一拍即合,说干就干。由于工地距离郑强家就隔着一条河,对工地情况、地形郑强都很熟悉。于是,在郑强的带领下,四个人划着小筏子过了河,趁着夜色门岗松懈的时候,摸进工地,当天窃取扣件42个(价值人民币118元)、螺纹钢16根(重147.2公斤,价值人民币475.46元)。这些赃物后来被郑强、刘志在家中切割开后,分散卖给他人。
尝到甜头 四天盗窃钢件两吨多
见事情进展如此顺利,尝到甜头的四人越发停不了手了。接下来的三天晚上,除了有一次罗明有事没去以外,四人均一起出动,到工地上偷窃钢件共2243.2公斤,价值7380元。
被害单位发现工地失窃后,马上报警。公安机关通过刑侦手段,很快将郑刚、罗明、刘志三人抓获。郑强听到风声跑到外地躲了起来,眼看实在躲不过去了,郑强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罪行。公安机关追缴回1025.5公斤,并退还被害单位。
受到审判 四人均被判刑
连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强、罗明、刘志、郑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名被告人的盗窃犯罪行为给被盗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责令退赔。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郑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一千元;被告人罗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一千元;被告人刘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被告人郑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责令四名被告人退赔被盗单位经济损失4112.05元。
(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