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8月14日讯 在孩子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将邻居家一个11岁孩子带出去洗澡,不料发生意外,致孩子溺水身亡。近日,东海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过失致人死亡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李某免于刑事处罚。
事件回放
好意带邻居洗澡惹事
2013年7月12日下午4时许,徐某发短信约朋友李某去东海县李埝林场老官庄北靠山泉附近一石塘洗澡。李某下班后,即赶到徐某的家中。在前去洗澡前,徐某和李某将徐某邻居家11岁的小孩高某带走了,而之前并没有征得高某父母或家里其他大人的同意。
徐某驾驶桑塔纳轿车带着李某和高某前往石塘。到达目的地,徐某告诉李某,高某不会游泳,然后他就跑到石塘北侧去“方便”了。而就在这时,高某独自进入了石塘。片刻,李某发现高某失踪了,赶紧叫来徐某一起下水施救,没有成功。李某随即打电话报警。当晚10点,高某的尸体被打捞上岸。经法医鉴定,高某属生前溺水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法院判决
擅自带儿童出事担责
此案在法院审理期间,徐某、李某均与高某的亲属达成了调解协议,两人并积极赔偿高某死亡所给高家带来的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徐某和李某在未征得高某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高某带走并导致其死亡,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因有自首情节,并在事后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认为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被告人李某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未尽好照顾义务理应担责
法官认为,表面看徐某带邻居去洗澡的行为是好意,但其实他的行为不能说是好意。徐某作为一个成年人,要带着11岁的高某去洗澡,且知道高某不会游泳,应该能预见到自己要承担的监护责任。
三人去洗澡的地点与家里距离比较远,如果没有徐某、李某带高某去,高某是不可能去到那么远的地方洗澡的。高某才11岁,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成年人有照顾的义务。在该事故中,徐某所起的作用比较大,因此他理应为此承担刑事责任。(记 者 赵 芳 通讯员 关立新 严正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