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9月10日讯 日前,备受关注的“高楼抛砖致人死亡案”,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丁美刚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过失?故意?
一审未当庭宣判
去年9月,被告人丁美刚在连云区日出东方小区3号楼为一位业主装修房子。去年11月1日早晨,丁美刚将他和妻子的衣服洗好后送到该楼的16楼楼顶晾晒。当天下午4时许,他去楼顶收完晾晒的衣服后,见楼顶东侧围栏附近地上有两块上下叠放的红砖,他一时冲动,便拿起两块红砖向3号楼东边空中随手一抛,随后便离开了楼顶。
不巧,丁美刚抛至空中的红砖下落后,其中一块正好砸中了在楼下行走的范某某头部,致范某某当场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范某某系被钝性物体作用头部致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
今年6月18日,此案一审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丁美刚犯有故意伤害罪,而辩护律师认为应以过失致人死亡定罪,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对上述罪名都没有采纳,决定择期宣判。
二审宣判
丁美刚被判处十二年
今年9月5日,此案再次开庭审理。
庭审中,关于被告人丁美刚提出其并非故意扔砖头,无伤害被害人故意的辩解和辩护人提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辩护意见,合议庭经查及评议认为,被告人丁美刚明知现场楼下为公共场所和交通要道,为发泄情绪,不计后果地将两块砖头从16层高楼楼顶扔下,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危害后果。其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并非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丁美刚的家庭困难,犯罪诱因具有特殊性的辩护意见,合议庭经查及评议认为,被告人丁美刚家庭条件虽较为困难,但其采用犯罪的手段发泄情绪,并致无辜被害人死亡,主观动机恶劣,后果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由于丁美刚有自首情节,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宣判:“被告人丁美刚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丁美刚当庭没有表示是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