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9月17日讯 近日,备受我市广大市民关注的生产销售“毒豆芽”案,在连云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张群华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15万元。
案情回顾
生产销售“毒豆芽”4000斤
今年56岁的灌南人张群华,在某批发市场做豆芽批发零售生意。2009年秋天,他从刘某(另案处理)处学会了在生产豆芽时添加药物的“手艺”。张群华常年租住在市开发区朝阳街道某村某出租屋内,学会“手艺”后便开始往自己每天生产的豆芽中非法添加“AB粉”、“无根豆芽素”、“920”等药物,使豆芽生长周期缩短、外观“好看”。
公安机关经过走访调查,发现其违法犯罪事实,当场扣押其使用“AB粉”等化学添加剂生产的黄豆芽和绿豆芽60余桶(箱),共计4000斤左右。后经检验,张群华所生产的豆芽均含有有毒、有害物质。
庭审中,张群华供述,他明知“AB粉”、“无根豆芽素”、“920”等药物掺入豆芽被食用后对人体有害,但为了让豆芽外形美观便于销售,仍然往其生产的豆芽中添加非法物质,并且放任这些“有毒”豆芽在批发市场销售,流向人们的餐桌。
法庭上,张群华数次哽咽称:“我有错,我认罪!”
公开宣判
被告获刑两年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张群华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销售明知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当庭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公告、山东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的检测报告书等证据。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张群华均无异议,当庭认罪。
连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群华在生产绿豆芽、黄豆芽的过程中非法添加国家明令禁止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并将以此方法生产的豆芽对外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由于张群华归案后主动坦白,庭审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量刑时可依法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群华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