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9月19日讯 将租赁人诉至法院请求其缴付租赁费用,并申请法院对设备进行保全。可在法院裁定保全后,他又擅自转移保全设备。近日,赣榆法院对于这起案件中当事人擅自转移被保全财产的行为采取了处罚措施,该案件原告同时也是被保全设备所有人被法院罚款2000元。
申请法院保全出租设备
原告张某将被告李某起诉至法院,张某称李某租用其生产设备进行生产的两年多时间里,没有向其缴付过任何租赁费用,现在向法院起诉李某要求其返还设备并给付设备租赁费用。
在起诉的同时,张某向法院申请对其租给李某使用的设备进行保全。
承办法官在接到张某的保全申请书后,按照法定程序及时制作了裁定书,因为涉案生产设备体型巨大不易搬运,裁定书指明由被告李某暂时保管该设备。
原告擅自转移设备
裁定书送达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后,被告李某由于生产场所租赁期限届满申请将设备由原生产场所搬到新地点,承办法官审查后认为李某的申请符合规定,对李某的申请予以准许。
但在李某雇佣货车司机搬运生产设备的过程中,张某在未同承办法官及李某沟通的情况下,擅自说服货车司机将设备运至自己工厂,李某发现张某转移设备的行为后立即向承办法官进行了报告。
张某在承办法官找其核实情况时,承认了自己的所为,但辩解说自己有权利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置。
行为违法被罚款2000元
针对张某的说法,承办法官对其进行了法律释明。
“根据法律规定,财产被法院裁定保全之后,由法律文书上确定的人员进行保管,禁止擅自买卖、抵押、毁损、转移等民事处分行为,违反此规定将受到法律上的制裁。”承办法官说,“这个法律规定,适用于被保全财产的全部相关权利人,即使是所有权人也不例外。”
听了承办法官的一席话,得知自己的行为已触犯有关财产保全的法律规定,张某认识到了错误,随后将涉案设备送回了李某处。
赣榆法院认为,原告张某擅自转移被保全财产的行为虽然没有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但确已构成违法,并扰乱了案件的正常处理程序,张某应承担因违反已生效保全裁定书所导致的法律责任。鉴于张某认错态度较好,赣榆法院在对其罚款2000元的同时责令其具结悔过。
日前,张某在接到法院的处罚决定后,按期缴纳了罚款并写了悔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