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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年内5次挪用公款共903万元 崔自明被判4年8个月

  中国江苏网11月13日讯 7月10日,本报A9版刊发《崔自明挪用公款案一审开庭》一文,报道了被告人崔自明利用其担任国营企业财务经理的职务便利,在不到6个月时间内,先后5次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金额累计高达903万元,该案在一审庭审期间,崔自明当庭认罪,法院未予当庭宣判。昨日,记者从赣榆区检察院获悉,由该院审查起诉的崔自明涉嫌挪用公款一案收到法院的一审判决,崔自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8个月,并将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50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崔自明在2012年2月至2013年5月期间,担任青口镇农村经济服务中心副书记,青口镇城市管理所副所长兼主管会计,江苏点石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财务部经理等职务,可谓是身兼数职,但被告人崔自明利用担任财务部经理的职务便利,先后5次擅自挪用江苏点石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江苏金海岸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江苏点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赣榆区和安科技创业园有限公司等单位公款共计人民币903万元,给连云港公信达会计事务所职工林某某(另案处理)使用,进行营利活动。

  案发后,该款已追缴。2014年2月26日,崔自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法院认为,崔自明在不到6个月时间内挪用公款达903万元,时间之短、作案之频繁、犯罪数额巨大,令人震惊,起诉书认定其犯挪用公款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认定其有罪,根据本案的事实及其法定、酌定从轻情节,作出上述判决。

  此外,林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由赣榆区检察院于2014年9月9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等待林某某的将是法律的惩罚。 (记者 贺从验 通讯员 周家红 吴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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