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对食堂负责人处理问题不满,竟在单位食堂的饭中投毒。日前,连云港市东海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投放危险物质案件进行了宣判。被告人杨某因犯投放危险物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4年8月25日18时许,东海县某乡政府的工作人员陆续来到食堂,准备吃晚饭。这时,食堂负责人尹某发现稀饭桶上有蓝色物质,怀疑稀饭中被人投毒。很快,民警赶到现场,民警现场提取了稀饭、毛巾、蓝色粉末等物品。当警察询问食堂负责人尹某最近是否发生什么异常的时候,尹某称之前食堂有一名工作人员金某辞职离开,离开前跟职工杨某(女)发生过口角。民警通过调查,认定食堂服务员杨某有作案嫌疑,遂将杨某传唤到派出所进行讯问。
杨某很快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杨某因感觉食堂负责人在处理其与金某纠纷时有偏袒行为,遂产生报复心理。去年8月25日上午,杨某戴着口罩到当地一家植物医院,谎称家中有老鼠,买了10包剧毒粉剂杀鼠醚。当天18时杨某趁食堂大厅无人之际,将事先倒入一次性杯子的5包杀鼠醚倒入稀饭桶里。然后又用勺子搅稀饭,尽管如此,还是在稀饭桶沿上、桌子上、地上、墙上遗留了一些。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故意投放毒害性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王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