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3月6日讯(记者 蔡晓雨)“我和我丈夫已经结婚20多年,前些时候,因为他不愿意付孩子抚养费,我又无力抚养孩子,所以想到法院起诉,可是却发现结婚证上没有公章。”昨天,灌云县下车镇村民项女士来到本报新闻热线反映,她已经向多家单位反映该问题,可是由于公章的问题,导致她投诉无门。
当初太马虎
没有细看结婚证
昨天上午,项女士在其亲友的陪同下来到本报新闻热线部,她向记者出示了两本内页已经泛黄的结婚证,上面有她和丈夫的黑白照片,发证日期是1990年12月29日。两本结婚证上均无公章。
“我和我丈夫结婚的时候感情比较好,结婚证是他家人办的,当初拿到时,我也没有细看,只看到上面有我们两人的照片,我也不识字,就马虎地收了起来,后来就一直放在箱子里。”项女士说。
双方感情破裂后
发现无法“离婚”
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的感情开始出现裂缝,“最让我们母子感到气愤的是,我丈夫经常不回家,有时候连人影都找不到,即使找到了,也不肯回家,甚至连孩子的抚养费都不愿意出。”
项女士告诉记者,他们有两个儿子,大儿子已经过继出去,小儿子一直在自己的身边,“如今,我身体状况不好,自己挣的钱连打针吃药住院的费用都不够,更无力抚养孩子。”
“我找出结婚证想起诉离婚,却发现已经办理了25年的结婚证上竟然没有公章,这让我投诉无门。”项女士对自己当初太轻信他人悔恨不已。
请求媒体帮助
索要孩子抚养费
昨天,项女士反复向本报请求,希望通过媒体的力量帮她“离婚”,并索要孩子的抚养费,那么,项女士的诉求有希望得到解决吗?
就此事,记者联系了市中瀛律师事务所段律师,据他分析,办理的结婚证由于没有盖公章,而且也没有编号,在法律上应该是无效的。他说,从法律上讲,这是一起解除同居关系的纠纷,争议的焦点在于同居关系解除以后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
由于我国对婚姻采取了登记制度,未经结婚登记而同居的,不受法律的保护。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
同时,《意见》还指出,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同居期间,所生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适用《婚姻法》中有关非婚生子女的规定,他们的法律地位与正常婚生子女一样,享有与婚生子女同样的权利,这是法律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所做的规定。”段律师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