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连云港市连云区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赵青(化名)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万元。
2011年,赵青曾在中国银行连云港某支行申领了一张长城信用卡,由于生意往来,经常使用,赵青也一直都是及时还款。当生意失败,资金紧张后,赵青的还款压力越来越大。2012年7月,赵青透支消费了24000元人民币,但后来一直没有归还,该行工作人员自2012年8月账单日起多次以电话、上门、信函等方式催收,超过三个月后,赵青仍没有归还该卡的本金,且不断更换电话号码,导致银行工作人员无法与其联系。无奈,2014年,银行向公安机关报案。截至该行工作人员报案前,被告人赵青透支该卡本金共计25000余元人民币尚未归还。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立即查找赵青的联系方式,很快与赵青取得联系。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赵青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已构成犯罪,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全部的犯罪事实。归案后偿还了全部款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青持有信用卡恶意透支,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同时,法院认为,被告人赵青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量刑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青已偿还银行全部款息,量刑时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青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认罪态度,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被告人赵青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刘楠楠王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