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4月24日讯 (记者 赵芳 通讯员 王林烟 姜晓静) 4月20日,连云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薛某某贩卖毒品一案在连云区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薛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数量达31.63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法院依法判处其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家住连云港开发区某小区的薛某某是个80后,2013年曾因吸食冰毒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并罚款。2014年6月27日中午,薛某某在其位于市开发区某小区的住处,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刘成(系化名,另案处理)一小袋甲基苯丙胺(冰毒);6月30日,薛某某又以同样的方式卖给刘成甲基苯丙胺,后经鉴定,这两次经他贩卖的毒品质量为0.65克。
2014年7月1日上午,刘成再次联系薛某某,欲从其手上购买200元毒品。当他到达薛某某住处进行交易时,被禁毒民警当场抓获。民警还在薛某某家中搜查出20袋白色晶体状物质,后经鉴定为冰毒,质量为30.98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薛某某多次贩卖毒品,数量达31.63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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