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江苏网5月7日讯 (记者 李江 通讯员 靳宝生 庄玉杰) 因喝醉了酒,被告人胡青(化名)驱车至连云港师范专科学校南大门处打砸滋事,造成恶劣影响。近日,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胡青寻衅滋事一案得到一审法院判决,胡青犯寻衅滋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4年10月1日,胡青因心情不好,与同伴来到师专附近的一家小摊上喝酒,二人边喝边聊,不一会就喝完了一箱啤酒。醉了酒的胡青恍惚中好像记得师专欠其父亲的工程款还没有还清,就开上车到师专打算讨要工程款。当他开到师专南大门门口时,遭到了当时在门卫处值班的被害人张林(化名)的询问,醉了酒的胡青一时情绪激动,感觉自己遭受了盘问。他一边和张林争执,一边开车撞击师专南大门的自动起落杆,在两次撞击没有撞到后,又开车撞击侧门,侧门被撞得变了形。他还蛮横地把车子堵在门口,阻碍他人进出。
张林及其他值班的三位同事见此赶紧出来劝阻,哪知胡青不仅不听劝阻,反而骂骂咧咧的要打张林等人,张林等人急忙到值班室内躲避。此时生起无名火的胡青拿起值班伞下的椅子就砸向校园门口的监控探头,将监控探头的前镜和底座砸碎。张林等人见此急忙打电话报警,民警很快赶至现场协调处理,但胡青仍不顾民警的制止,依旧对张林等人骂骂咧咧,且趁民警不注意时,将张林的鼻子打伤。最后,经过民警的一番努力,强行将胡青带至派出所内。
后经过调查,该学校并未欠胡青父亲工程款,且胡青之前也从未至该学校索要过任何钱款。因此检察机关认为,胡青仅为发泄情绪,任意毁损财物,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一审法院近日作出如上判决。
胡青酒后至师专闹事,不仅造成了1万余元的财产损失及较为严重的人身伤害,还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最终也遭受了刑法的处罚。这不得不引起生活中许许多多“胡青”的注意,喝酒虽是生活小事,任何人无权干涉,但酒后行为失当而触犯法律,就要遭到法律处罚,到那时就悔之晚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