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

首页>地方频道>连云港>民生

采光权市民该如何维护?

 朱先明  陶莎 

   家住连云区陶庵的张某在墟沟购买了某小区的房屋,楼房前方是一片空地,购买时开发商表示,该空地的规划是用于停车位。张某入住后不久,开发商在空地处建造了一栋7层高的楼房,上四层对外出售,下三层供其下属的物业公司使用。该楼房遮挡了张某位于3层的朝南阳台和主卧窗户。张某认为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的通风和采光,经协商无果后,张某将开发商诉至连云区法院,要求被告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根据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在现实生活中,如何正确认识相邻关系中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关系?法官认为,物权法规定中的通风,是指天然通风,不包括空气交换机等设施进行的通风。采光是指自然采光,不包括人工采光。日照,是指太阳照射。相邻通风、采光、日照权是指不动产(主要是建筑物)的自然通风、采光和日照有不受相邻他方建筑或其他设施影响的权利。

  连云区法院法官解释说,一方在修造房屋等建筑物、种植树木以及在建筑物上附设其他装置时,应当注意与相邻的不动产(建筑物)保持适当的距离,并适当限制其高度,以不影响相邻他方的通风、日照及采光。否则相邻他方有权要求排除妨害或赔偿损失。本案中,开发商建造的房屋,不但涉嫌违反原来的建设规划,而且直接影响了张某房屋的采光,张某有权依据其相邻权,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速度加快,住宅建设用地供应趋紧,加之新建住宅楼在规划审批环节中存在漏洞,有些开发商违规施工,超规划建设,导致新建住宅楼层数过高,密度过大;有些人甚至为求便利,私搭乱建,影响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使基于“阳光权”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物权法对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作出明确规定,为公民维护“采光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法官提示,在采光权纠纷中,遮挡采光、通风的建筑物多为新建筑物,当事人在提起采光、通风、日照权纠纷诉讼时,都会以行政机关对建设工程审查错误或者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要求确认后一建筑物违法(违章)。但是,行政机关的审批是否合法,不是民事审判管辖范围,而属于行政诉讼范围。因此,当事人如果单纯主张造成采光、日照、通风侵权的建筑物违法,是不可以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的。所以,当事人如果因采光、日照、通风权问题提出相邻权属纠纷时,不必也不需提出建筑物是否违法、违章的诉讼请求。  

声明:本媒体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025-84707368,广告合作:025-84708755。
11092
收藏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