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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及时续保别“裸奔”

记 者 王 瑞 通讯员 时恒雨

     保险公司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对于脱保机动车未明确告知保险期间,按照惯例打印的保险单在机动车被保险人投保后,保险期间尚未开始时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应承担赔偿责任是否担责呢?近日,新浦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应承担赔偿责任。

  去年某月15日14时左右,马某驾驶该轿车行驶至市区一路口,该车左前侧与魏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前部相撞,造成两车损坏,魏某受伤。由于双方陈述与车辆接触位置相矛盾,又无其他证据,无法查清此道路交通事故成因,相关部门认为此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市急救中心于15日13时58分接到120急救电话,及时安排急救车辆将原告送至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胸部闭上伤,双侧多发肋骨骨折、头颅外伤等,住院治疗69天,为治疗共支付医疗费45663.07元。市一司法鉴定所对魏某因本案交通事故受伤鉴定,鉴定人魏某因交通事故致6根肋骨骨折,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马某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马某、张某、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81143元。

  马某驾驶的车辆行驶证登记车主为张某,张某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系该公司职员。马某驾驶的车辆于事发当日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收费确认时间为当日11时06分、生成保单时间为11时06分、保单打印时间为11时07分。保险单约定保险期间为16日0时起至2012年10月15日24时止。此次投保前,张某轿车上次投保交强险已经超期一个多月,已处于无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状态。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保险公司是否应在交强险限额内首先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实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目的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该案被告马某驾驶的车辆在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时已经距离上次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到期日一个多月。被告保险公司在已知该车处于没有保险的情况下,未对投保人约定保险期间进行说明,按照惯例生成保险期间为自投保次日零时生效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被告保险公司不能仅以其在提供的格式合同中约定的保险期间在本案中即免除交强险限额内对于受害人首先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被告保险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因双方均驾驶机动车,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对于原告的损失,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法院确定为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原告损失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由被告张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法院通过调解,最终促成了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意见,保险公司一次性给付原告魏某各项赔偿款76131元、一次性给付张某垫付款12869元;上述协议履行完毕后,原告因本案所涉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处理完毕,原、被告就原告的损失再无纠纷。

  尽管本案中马某得到了保险公司的赔偿,但也这从侧面提醒广大投保人:缴了保费并不等同保单生效,投保前须格外留意。记者从汽车保险公司了解到,车险的保险责任期是以保单生效日为起点的,而并非缴纳保费的时间。即:当天办完投保手续后,次日零点保险责任才正式生效。在缴纳保费至保单生效的这段期限内,如果发生保险事故,恰好就是“裸险期”。为此,业内人士提醒,在保单未生效之前,新车主应尽量避免出行;续保的老车主也应衔接好投保时间,避免出现“裸险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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