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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榆县月工资最低标准上调

   (通讯员 江玲 世新 向阳) 根据省市文件精神,从2013年7月1日起, 我县上调最低月工资标准,执行江苏省三类地区标准,从950元/月调整为1100元/月,增加150元,上调幅度达15.8%;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从8.3元/小时,调整为9.5元/小时。

  据悉,我县结合此次最低工资标准出台,首次明确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我县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不包括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不包括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在剔除上述内容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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