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李德锐 通讯员 李迎春 柴敏娟)因出租房内积水导致财物受损,房东向房客索赔8090元。在双方多次协调未果后,房东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意见达成一致,由承租者一次性赔偿房东财物损失4000元。
去年8月,经中介公司牵线搭桥,房东时某将新装修的房子租赁给房客王某。租期一年,租金6000元。一年后,房租到期,交房时,房主时某发现屋内木地板、墙面多处损毁。他以为是装修问题,随即找来当时的装修公司。经装修公司勘察,确认屋内财物受损系被水浸泡的结果。后经过相关部门鉴定,屋内受损装潢设施维修造价为8090元。时某遂找来承租人王某,要求其赔偿。王某认为出租房财物受损是楼上住户用水未及时排出而从出租房中溢出所致,不是其责任,不同意赔偿。协调未果,房东时某将王某和中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财物损失8090元。
灌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将房屋管理使用权让渡给承租人,即使承租人不常在此居住,也应对房屋尽到审慎的管理、使用义务,房屋租赁期间受损,王某对此负有过错,应予赔偿。考虑到财产致损原因、财产损失程度、损毁财物尚可维修等情况,促成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王某一次性赔偿时某财物损失4000元,双方再无纠纷。某中介公司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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