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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 连云港市区实施民用天然气阶梯式气价

   (连网记者 李帅)  1月10日上午,记者从市物价部门获悉,为建立合理的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全市天然气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经市政府第十三届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省物价局《关于连云港市市区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调整方案的批复》(苏价工〔2013〕448号),决定自2014年3月1日用气量起,连云港市区民用管道天然气实施阶梯式气价,并同步建建立上下游气价联动机制。

  据悉,市区民用天然气阶梯式气价基准价格将不作调整,继续执行每立方米2.40元。对市区居民用户按年用气量分三个阶梯实施阶梯式气价:第一阶梯为居民每户每年用气量600立方米及以下部分,执行基准价格,即2.40元/立方米;第二阶梯为居民每户每年用气量600立方米以上1200立方米及以下部分,按基准价格上浮10%执行,即2.64元/立方米;第三阶梯为居民每户每年用气量1200立方米以上部分,按基准价格上浮20%执行,即2.88元/立方米。对于明确规定执行民用气价的各类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社区居委会等非居民用户不实施阶梯,用气价格在基准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上浮10%,即2.64元/立方米。对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连云港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市总工会颁发的《特困职工证》的用户,每户每年在第一阶梯内给予96立方米的免费用气基数。实际年用气量低于免费用气标准的,结余部分不再结转下年。

  记者了解到,市区民用天然气还将同步建立上下游气价联动机制,即当国家、省有关部门提高或降低上游天然气出厂价格和管道运输价格累计超过5%时,市区民用气到户销售基准价格原则上作同向同幅度调整。每次联动调整后,价格相对稳定不少于12个月。  (编辑:李 帅)

  

    相关解读:

    【
关于市区实施民用管道天然气阶梯式气价并建立上下游气价联动机制的政策解读】(市物价局)


    为建立合理的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全市天然气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经市政府第十三届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省物价局《关于连云港市市区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调整方案的批复》(苏价工〔2013〕448号),决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我市市区民用管道天然气实施阶梯式气价并建立上下游气价联动机制。

  一、背景情况

  (一)市区居民用气销售及现行价格情况

  自2006年9月起,我市市区开始供应国家西气东输管道天然气,现行民用气销售价格为2.40元/立方米,为2007年12月1日调整执行。至2012年底市区产生用气数据的居民用户已达163607户,年用气量为4093.36万立方米,约占年总售气量的46.41%,每月户均用气量为20.85立方米。

  (二)推进情况

  1、启动程序:2012年12月市城乡建设局建议市政府对市区民用天然气价格进行调整,根据市政府政办字[2012]1391号批示精神,受省物价局委托,我局于2013年1月启动了市区民用气价格调整程序。

  2、成本监审:2013年5月完成对连云港新奥燃气有限公司2011年和2012年的民用气成本情况进行监审,民用气含税成本为2.43元/立方米。

  3、草拟初步方案:借鉴各兄弟市价格调整做法,依据我市成本监审结论,在综合考虑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我局草拟了市区民用气价格调整的初步方案。

  4、召开听证会: 在对外公开发布公告征集听证会参加人,并经公证确定消费者参加人名单后,我局于2013年11月4日组织召开了市区民用气价格调整听证会,广泛征求听证会参加人的意见和建议,并对方案进一步完善,形成了《连云港市市区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调整方案》。

  5、风险评估:我局采取总体分析、抽样调查、分类测算等方式,从合理性、合法性、可控性、可行性等方面,对方案的实施影响进行了详细的测算和充分的风险评估,并形成了《关于市区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政策调整风险评估报告》。经评估,方案的实施对我市居民生活和经济发展影响较小,对社会稳定和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影响甚微。

  6、法治审查: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11〕31号)第10条要求,我局将《方案》和《风险评估报告》呈报并通过市政府法制办的合法性审查。

  (三)省内各市民用气价格调整相关情况

  省物价局自2012年以来多次要求各地抓紧推进民用气价格调整工作,省内已有南京、徐州、无锡、镇江、苏州、淮安、常州、宿迁、盐城等9市的民用气价格调整并实施到位;扬州、南通、泰州等3市正在制定或待批调价方案。从本轮全省12个兄弟市民用气价格调整方案看,基准价上涨幅度在0-0.33元/立方米之间,调整后各市的基准价为2.10-2.53元/立方米不等;有11个兄弟市已经或拟将实施阶梯式气价,阶梯之间的价格增幅约为10%-25%。同时,在本轮价格调整时,各市均在调价方案中明确建立并实施上下游燃气价格联动机制。

  二、阶梯式气价具体内容

  (一)必要性

  2010年6月1日,国家提高了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每立方米提高了0.309元,加上配送环节的损耗、税收等费用(未考虑期间费用及利润等因素),每立方米上调金额达0.328元。随着天然气上游的门站价格不断上调,每立方米出厂价提高达0.309元,不断上涨的成本和一直未作调整的销售价格,既没有体现公平负担的原则,也不能合理体现天然气的资源价值,经营企业增加的直接成本支出不能得到及时消化将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市区天然气供应的稳定。

  1、有利于建立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党的十八大报告要求“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税费改革,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建立民用阶梯气价制度,不仅是适应国家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促进天然气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使用的需要,也是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市场供求状况和环境治理成本的必要手段,更是有利于保证燃气行业生产经营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更好满足社会公共需求。

  2、有利于理顺与其他可替代能源的比价关系。目前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与其他可替代能源价格相比,明显偏低,按照同等热比值计算比较,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仅相当于液化气价格的52%、电力价格的46%左右,建立民用阶梯气价制度,有利于逐步理顺天然气与其他可替代能源的比价,有利于正确反映天然气的实际使用价值,促进能源合理利用。

  3、有利于适当疏导价格矛盾,促进天然气行业健康发展。对市区供气企业而言,民用管道天然气的购气成本占总定价成本的比例高达89%,上游天然气门站价格的变动,直接影响到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供气成本的变动。国家发改委先后3次调整上游的门站价格,而我市居民生活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一直未作调整。建立民用阶梯气价制度,可以适当疏导长期积累的价格矛盾,缓解上游气价调整对下游天然气企业的影响,促进天然气行业可持续发展,更好地满足社会需求。

  4、有利于促进社会节约用气。2006年开始,我国已成为天然气净进口国,中国天然气的需求对外依存度已高达25%,国内天然气资源相对不足与需求快速增长的矛盾十分突出。建立民用阶梯气价制度和联动机制,运用价格杠杆,调节社会需求,有利于引导居民合理用气、节约用气,促进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

  (二)主要内容

  1、基准价格不作调整。民用管道天然气基准价格不作调整,继续执行每立方米2.40元。

  2、阶梯式气量和气价。按照保障基本需求促进公平负担原则对市区居民用户按年用气量分三个阶梯实施阶梯式气价。第一阶梯为居民每户每年用气量600立方米及以下部分,执行基准价格,即2.40元/立方米;第二阶梯为居民每户每年用气量600立方米以上1200立方米及以下部分,按基准价格上浮10%执行,即2.64元/立方米;第三阶梯为居民每户每年用气量1200立方米以上部分,按基准价格上浮20%执行,即2.88元/立方米(详见下表)。
 

    3、对于执行民用气价的非居民用户不实施阶梯。对于明确规定执行民用气价的各类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社区居委会等非居民用户不实施阶梯,用气价格在基准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上浮10%,即2.64元/立方米。

  4、对“低保户”和“困难家庭”给予免费用气基数。对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连云港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市总工会颁发的《特困职工证》的用户,凭上述证件每户每年在第一阶梯内给予96立方米的免费用气基数。采取直接扣减的方式,供气企业根据民政部门和市总工会提供的 “低保户”和“特困户”家庭清单,从抄表气量中直接在第一阶梯气量内扣除对应的免费气量后计算应收费用。实际年用气量低于免费用气标准的,结余部分不再结转下年。

  (三)水平分析

  与各兄弟市调整方案相比较,我市的基准价格水平与淮安市持平,略高于南京和盐城市,低于其他9个市;除镇江市暂不实施阶梯气价外,我市的阶梯气量水平与宿迁市相同,略小于徐州,大于其他9个市,同等阶梯气量的阶梯气价水平仅高于盐城市,低于其他10个市。

  (四)影响分析

  实施阶梯气价以后,对各类用户的影响均在可承受范围内,同时缓解了经营企业一定的成本压力,起到了合理引导消费的积极作用,特困群体更是可以享受免费用气的政策倾斜,对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影响较小,利大于弊。

  1、对普通居民用户:根据2012年正常用气的163607户居民户用气情况模拟测算方案,对其中90.91%年用气量600立方米及以下的居民用户不增加支出; 对其中3.83%年用气量在600立方米以上1200立方米及以下的居民用户,年户均增加支出78.24元,每月户均增加支出6.52元;对其中5.26%年用气量在1200 立方米以上的居民用户,年户均增加支出364.44元,每月户均增加支出30.37元(详见下表)。

  2、对执行民用气价的各类非居民用户:根据2012年执行民用气价并产生用气数据的96户非居民用户的用气情况测算,《方案》实施后每户年均增加支出1773元,月均增加支出148元。预计各类学校、幼儿园每天的生均伙食成本增加将不足0.05元。

  3、对“低保户”和“特困户”等困难群体:据测算,《方案》实施后,市区有用气记录的1080户特困户中有近30%的特困户将享受免费用气政策,35%的用户将比以前减少用气支出,35%的用户将增加支出。

  4、对燃气经营企业:《方案》的实施每年将为企业消化成本约380万元,虽然与企业因气源价格上涨而增加的1200余万元民用气成本相比有一定差距,但起到了缓解企业成本压力、疏导价格矛盾的作用,同时引导企业积极通过降本增效、改善气源结构等方式实现持续运转。

  5、对经济社会稳定:根据测算,实施阶梯气价后,我市CPI(直接计算)将同比增加约0.0179个百分点,比阶梯水价0.028个百分点的实施影响更小。

  三、上下游气价联动机制具体内容

  为正确反映市场供求状况和资源的稀缺程度,及时疏导上游天然气价格调整对终端产品销售的影响,根据《江苏省管道天然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市区民用气建立上下游气价联动机制。即:当国家、省有关部门提高或降低上游天然气出厂价格和管道运输价格累计超过5%时,由你公司提出申请,市价格部门会同市城建部门结合我市实际形成调价建议,在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调整,市区民用气到户销售基准价格原则上作同向同幅度调整。为控制价格调整频率,民用气价格原则上以1年为一个联动周期,即每次联动调整后,价格相对稳定不少于12个月。

  具备条件启动联动机制后,市价格部门会同市城建部门结合价格宏观调控总体情况,周边地区民用天然气价格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提出方案,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四、实施时间和周期

  (一)执行时间

  2014年3月1日用气量起实施阶梯气价,并同步建立上下游气价联动机制。

  2014年3月1日起,第一次抄表按原价格执行,并作为阶梯式销售价格计算周期的起点,第二次抄表按阶梯式销售价格执行。调价前IC卡用户已经购买而尚未使用的天然气用气额度,继续执行调价前的价格,其气量不计算入当年统计周期内计算阶梯气价。居民用户发生用气变更,按照实际用气月份数计算分级用气量及对应气价,用气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二)执行周期

  2014年3月1日后第一次抄表数作为阶梯式气量计算周期的起始日,第二次抄表执行阶梯式销售价格,次年3月1日后第一次抄表作为结束日并以此类推。居民用户发生用气变更,按照实际用气月份数计算分级用气量及对应气价,用气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阶梯基数计算。  (编辑:李 帅)


    【关于执行天然气阶梯式气价制度敬告客户书】(连云港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尊敬的客户,你好!

  根据连云港市物价局和城建局《关于实施市区民用管道天然气阶梯式气价并建立上下游气价联动机制的通知》(连价工[2014]  号)要求,自2014年3月1日起,我市市区民用管道天然气客户实行阶梯气价政策,现将相关事项敬告如下:

  一、制度要点

  1、民用管道天然气基准价格继续执行每立方米2.40元。

  2、阶梯式气量和气价(单位:立方米),按每个阶梯对应年用气量和到户价分段结算,如年累计用气量1210方,年缴费为600×2.4+600×2.64+10×2.88=3052.8 元。

 

  3、对持有民政部门颁发的《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市总工会颁发的《特困职工证》的客户,每户每年在第一阶梯内给予96立方米的免费用气基数。采取直接扣减的方式,从抄表气量中直接在第一阶梯气量内扣除对应的免费气量后计算应收费用。实际年用气量低于免费用气量的,结余部分不再结转下年。

  4、对于执行民用气价的各类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社区居委会等非居民客户不实施阶梯计价,用气价格执行2.64元/立方米。

  5、2014年3月1日起用气量实施阶梯气价。2014年3月1日起用气量实施阶梯气价制度,以年为周期计量并结算。3月1日起第一次抄表数作为阶梯式气量计算周期的起点,第二次抄表执行阶梯式销售价格,次年3月1日后第一次抄表作为阶梯式气量计算周期的终点并以此类推。

  二、普表客户实施阶梯式气价方法

  普表客户实施阶梯式气价后单双月抄表、结算和支付方式不变。3月1日后的首次抄表日为客户阶梯气价执行起始时间,首次抄表气量不计入阶梯基数,第二次及以后的抄表量按阶梯气价计费,次年3月1日后第一次抄表作为阶梯式气量计算周期的结束日并以此类推。如某双月抄客户的首次抄表日为4月10日,则该客户用气周期为2014年4月10日至2015年4月9日,客户的用气周期起始日与结束日原则上固定在同一天抄表。若稍有提前或延迟抄表,按照有利于客户的原则确认用气量并计费。

  敬请广大民用天然气客户相互转告并积极协助抄表,便于确认起始数,精确计量。未能及时确认起始数的客户,按照实际抄表用气量剔除制度实施前用气量计算,制度实施前用气量按月均用气量对应计算。

  三、IC卡表客户阶梯气价执行方法及相关事项

  1、3月1日前IC表非采暖客户表内加卡内可用气量不足200方可以补足到200方,采暖客户表内加卡内可用气量不足500方,可以补足到500方。客户3月1日前任一时间可以根据用量就近选择新奥营业厅或代收点进行充值,我公司会采取一切措施方便IC表客户充气。

  敬请广大IC卡客户在每次充值之前将IC卡卡片按提示方向插入卡槽,获取表内余量后到营业厅或代收点进行充值。不插卡可能无法续充,请谅解。

  2、3月1日前IC卡表客户表内加卡内所有气量均按充值时价格继续使用,不占用当年及今后阶梯气量额度,不适用阶梯价格。

  3、3月1日后IC卡客户充值时只计金额不再计气量,与原来既计金额又计气量有所区别。敬请广大客户根据正常用气量合理充值,不必过度充值影响资金周转,影响理财收益。

  4、IC卡表客户阶梯气价周期自2014年3月1日起至2015年2月底止并以此类推。一个周期内充值并使用的气量适用阶梯式气价制度。3月1日前IC卡表客户表内加卡内所有气量先行使用直至结束。

  为保障阶梯气量计量准确,一个周期结束后公司组织客服人员对超阶梯客户集中上门抄表,核对全年用气量,敬请协助。若稍有提前或延迟抄表,按照有利于客户的原则确认用气量并计费。

  5、3月1日前IC卡表客户表内加卡内所有气量使用完毕后,一个周期内或一个周期结束后,客户充值时并使用的气量适用阶梯式气价制度。同时提供客户消费明细账单并显示充值余额。

  四、其他

  1、多套房产的客户和一户多表的客户以在我公司开立的燃气账户为准,每个账户独立实施阶梯气价。

  2、客户房屋产权发生变更的,以产权变更时前后月份数对应月气量基数分别计量并结算分档气价,用气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阶梯基数。产权变更当月需前往我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办理过户手续,上一客户结清气费, 下一客户视同为新安装使用管道天然气客户,以实际办理日作为上一客户结算日及下一客户用气周期起始日。

  3、出租房屋客户仍以燃气账户实施阶梯气价制度。请出租房屋客户在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时,明确实施阶梯气价气费缴纳相关责任,避免引发矛盾。

  4、一个周期结束后由于客户原因未抄表而造成超阶梯气量较多的客户,公司会根据客户需求及时专人上门核实气量,按照有利于客户的原则参考平均月用气量确认用气量并计费。

  5、新开户的客户以至客户服务中心办理开户日作为起始日,至统一确定的周期结束日止,根据对应月气量基数分别计量并结算分档气价,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阶梯基数用气。之后纳入正常客户实施阶梯气价制度。

  实施阶梯气价中可能遇到的其他事宜公司将一如既往秉承客户第一服务至上理念及时妥善处理。您可就近到当地客户服务中心或拨打我公司电话进行咨询。

  开户营业厅地址:新浦区海连东路40号金茂花园门面

  咨询电话:85153903

  谢谢您的理解支持配合

  连云港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20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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