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 者 陈 兵 通讯员 李迎春
被驾校学员开教练车撞伤,为治疗花去近四万元,保险公司却以该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为由拒绝赔偿……伤者吴丽(化名)将肇事学员、驾校以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赔偿其各种损失合计95679.84元。近日,灌南法院依法审结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作出二审判决,判令保险公司与驾校赔偿吴丽各种损失合计54954.81元。
2012年,吴丽报名参加了当地一所驾校的考驾照学习。当年8月5日,因练车小组人较多,随车指导学员两个多小时的教练老胡感到很疲惫,认为余下学员已练了一段时间,应该比较熟练了,自己单独操作应无大碍,便想下车抽烟提提神,还特意嘱咐学员按顺序自己练。谁料老胡刚下车不久,学员刘海(化名)就在倒车时撞倒了车后方的吴丽,造成吴丽右下肢及左前臂被排气管烫伤,先后在灌南县人民医院、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39567.19元,仍需实施后续整形治疗,约4万元费用。
交警部门认定事故发生在驾校场地,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事后,伤者吴丽多次向驾校和保险公司索赔,除驾校仅给付2万元治疗费,保险公司以非道路交通事故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为由拒绝理赔,吴丽遂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审理中,吴丽认为其虽是农村户口,但在城镇工作、生活一年以上,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但三被告对此均不认可。同时,吴丽虽提供多份证据,但证据时间相互矛盾。
灌南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应比照该条例处理。吴丽被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撞伤,承保肇事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理应赔偿。因驾校教练违规让学员单独驾车从而致伤吴丽,存在明显过错,应对吴丽超过保险责任限额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吴丽系农村居民,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故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损失。遂判决吴丽受伤的损失合计50071.05元,扣除驾校已支付的2万元后,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6809.86元、由驾校赔偿13261.19元。
但吴丽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坚持认为其损失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并提交了新证据,排除了一审期间提供证据的矛盾之处。二审法院综合新证据认定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吴丽损失,其损失共计54954.81元,由保险公司赔偿21693.62元、驾校在扣除已支付的2万元后再赔偿13261.1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