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 者 侍敏 通讯员 周堃 尚衍生
不久前,赣榆工商局青口分局接厂家举报,反映当地一家酒店销售的标注有“江苏汤沟两相和酒业有限公司·汤沟牌注册商标”等字样的一批白酒涉嫌商标侵权。赣榆工商局青口分局迅速反应,当日就将被举报涉嫌侵权的白酒依法扣押。后经江苏汤沟两相和酒业有限公司专业鉴定人员鉴定,该批白酒(共计47瓶)的确系假冒其公司产品。
检查中,酒店经营者表示,这批侵权白酒一直是由供货商李某送货上门的。找到供货商李某,李某也承认这批白酒是自己送的,但酒是从另一供货商处购进,自己并不知道是假酒。“当初一共进了8箱48瓶,全部卖给这家酒店了。”执法人员介绍,其中汤沟窖藏壹号18瓶、汤沟世藏30瓶,截至厂家举报,该侵权白酒在酒店仅售出1瓶汤沟窖藏壹号。
明确了该批白酒为假冒产品,那么酒店和李某分别负什么责任呢?赣榆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规定,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该酒店提供了供货商李某的送货清单一份,而且李某也承认酒的确就是他供货的,因此工商部门仅责令酒店停止销售,而没有做出任何处罚。
李某就倒霉了。由于当初没有建立进销货台账,不能提供供货商的供货清单,也没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及进货发票。而其口中的上级供货商,也根本不承认酒就是自己供货给李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工商部门责令李某停止上述侵权行为,并决定对其作出没收标注有“汤沟”等字样的侵权白酒47瓶、罚款两万元上缴国库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