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 者 陈兵 通讯员 韦利
在企业上班时发生工伤,但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有一部分不在工伤保险基金的报销范围,为此,当事人与用人单位发生了争议。近日,当事人郭某向连云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院提起仲裁申请,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1998年,郭某开始就职于开发区某纺织企业。2013年10月,郭某在纺织生产线操作过程中,左手指不慎被机器挤伤,导致左食指、中指末端骨折。后来郭某被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九级伤残。住院期间,郭某花费医疗费共计3万余元,全部由个人承担。出院后,单位为郭某向工伤保险基金申报该笔费用,但工伤保险基金仅报销了1.5万余元,因剩余费用为高档次及进口药品等,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报销,单位也不同意支付。今年4月,郭某向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院提起仲裁申请,请求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对于郭某和单位来说,争议焦点就是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报销的医疗费用应当由谁来承担。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院工作人员审理认为,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法律已经明确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因此,工伤保险基金中不予报销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没有必要支付。
与此同时,虽然企业对工伤的预防水平已越来越高,但工伤事故的发生仍在所难免。《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是,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郭某的部分医疗费用,是由于劳动者使用了高档次及进口药品而造成的,该类药品通常不在报销范围之内。
本案中,虽然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部分的医疗费用应由职工个人承担,但考虑到郭某在该单位工作十余年的情况,在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院的主持下,郭某的单位提出承担部分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的调解方案。在此基础上,双方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
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院相关人士表示,为防止此类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及减少工伤职工的经济负担,职工因工伤入院治疗期间,应主动告知主治医生,尽可能使用工伤保险报销范畴内的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