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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南县:女工下班遇车祸被撞成植物人 法院认定属工伤

    中国江苏网9月2日讯 女工骑电动车下班回家途中,顺路将电动车让给儿子骑,自己步行回家,不料,突遇肇事车辆被撞成植物人,这样的情况算不算工伤?在劳动部门认定其为工伤后,用人单位不服,认为其已改变交通方式、超过正常在途时间,不应认定为工伤,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灌南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不服工伤认定案件,判决驳回了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

  下班回家途中遇车祸

  吴韵(化名)为灌南县某木业公司的涂胶工,领取计件工资,可以自主决定下班时间,其正常下班回家路线经过其儿子就读的学校。

  2012年10月10日下午,吴韵骑电动车下班回家,行至儿子学校的时候,考虑到儿子放学迟,没有代步工具,便将电动车留给了儿子,自己步行回家。

  不料,回家途中,她被一辆汽车撞倒受伤,肇事车辆逃逸。吴韵经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脑疝、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底骨折等,目前呈植物人状态。

  用人单位不服工伤认定

  因肇事车辆逃逸,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吴韵无责任。后经吴韵家属申请,劳动部门将吴韵在下班途中受到的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

  拿着工伤认定书找到该木业公司,可是对方却认为,吴韵下班途中改变了行进路线和交通工具,且事故发生时间距吴韵下班时间已有40分钟,远远超过其正常在途时间,不应认定为工伤。

  双方当事人对此争执不已,随后,该木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工伤认定书。

  法院判决:也属工伤

  近日,灌南法院审理后认为,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法官认为,用人单位某木业公司对上下班交通方式未作要求,职工吴韵便可自主选择上下班的交通方式,也可以中途改变交通方式,其改变交通方式前后的全部行程时间,均为上下班的在途时间,交通方式的改变造成在途时间延长的,不影响其工伤的认定。

  吴韵在下班回家的必经之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时,并未改变回家路线,其虽改变交通方式,但并未加大遭遇交通事故的风险,在途时间亦在合理行程范围内,应当认定为工伤。据此,灌南法院依法驳回了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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