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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门诊规定病种范围 调整后特殊病种由16种增为20种

3月26日从市医保局获悉,从4月1日起,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范围有新调整。调整后,我市特殊病种由原16种调增为20种,慢性病种由原19种调减为14种,省定慢性病由原12种调减为7种。

据了解,我市门诊规定病种包括特殊病种、慢性病种及省定慢性病,是为减轻患有重大疾病(慢性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参保人员经济负担而实行的一项门诊报销政策。对于纳入门诊规定病种管理的疾病,参保人员按规定备案后,在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可按规定病种相应的待遇报销。其中,此次调整适用人群范围包括:全市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二档和三档参保人员,一档为职工医保,二档和三档为城乡居民医保。为方便广大参保群众,本次医保部门采取无感形式,将“帕金森病”“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活动期结核病”四个原慢性病种已备案人员直接调入相应的特殊病种;将原慢性病种“糖尿病合并高血压”已备案人员直接调入“糖尿病伴并发症”慢性病种。

那么,本次从原慢性病种调整到特殊病种的参保患者,其医保待遇有什么变化?总的来说,参保人待遇是提高的。首先,报销比例提高,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二档由80%提高至85%~90%,三档报销比例由65%提高至75%;其次,年度最高报销限额提高,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二档由5000元提高至30万元(与住院最高报销限额合并计算),三档由2000元提高至20万元(与住院最高报销限额合并计算);再次,特殊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报销后,其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纳入大病保险累计,达到大病保险起付线的以上部分,按大病保险待遇报销。需要注意的是,根据《金华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特殊病种门诊在一个医保年度内有500元的起付线,起付线以上的可报销医疗费用按特殊病种待遇报销。

市医保局提醒:自4月1日起,原“帕金森病”“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活动期结核病”四个慢性病种调整为特殊病种后,参保人员需到市内医保定点二级(含)以上医疗机构、基层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在市内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费用不再纳入统筹基金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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