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模范是工人阶级和劳动群众的优秀代表。为了把党和国家对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的关怀落到实处,近日,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进一步落实市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从尊崇礼遇、走访慰问、困难补助、荣誉津贴等方面促进我市劳动模范待遇的落实。
《通知》规定,市以上劳模可以受邀请参加市级重要庆典、纪念活动等。各级党委政府和工会组织要注意优先从劳模中选拔、推荐和聘任干部,推荐和安排劳模参加各级党代会、人代会和政协会议,优先安排劳模参加培训和学习。健康关爱方面,在职劳模每年体检一次,退休劳模至少每两年体检一次。各级工会还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劳模进行短期疗(休)养。
《通知》提出,各级党委政府和部门应当在重要节日、纪念日等走访慰问劳模,每年春节对市以上劳模发放春节慰问金,每人每年500元。为生活困难劳模建立补助制度,省劳模在职在岗,其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企业在岗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水平的,按当地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予以补足;已退休,其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平均水平的,按当地平均水平予以补足;下岗或失业,其生活补助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度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当地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予以补足;农民劳模,其收入低于当地农民上一年度人均纯收入的,按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予以补足。
对于因遭遇天灾人祸、患重大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生活有特殊困难的劳模,市、县区两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予以帮扶:因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一般困难,按1000-2000元发放;本人无经济收入导致家庭特别困难,或家庭一般困难且因本人生病住院当年自付费用10000元以下的,按3000-4000元发放;本人无经济收入导致家庭特别困难且因病住院,或本人患重大疾病住院当年自付费用10000元以上的,按4000-5000元发放;本人患市职工特殊疾病互济会规定的特殊疾病、住院当年自付费用20000元以上的,按6000-10000元发放。
对离退休并保持荣誉的市以上企业劳模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市以上农民劳模发放劳模荣誉津贴。全国劳模荣誉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省劳模荣誉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市劳模荣誉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荣誉津贴不计入低保收入。有条件的单位,可给市以上劳模一次性商业补充养老保险待遇,待劳模退休后,每月领取养老金,标准为全国劳模100元,省劳模、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80元,市劳模60元。
《通知》要求,完善劳模管理档案,实行劳模信息化、动态化管理,对劳模工作变动、晋升、患重病或亡故等情况要及时变更;建立劳模考核机制,对不能保持荣誉的劳模,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