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5月18日晚上9时许,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清浦区某公路行驶时,与相向行驶的由吴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人受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吴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另查,交通事故发生路段由市区一家施工单位施工。5月18日晚上事故发生地点的路面完整、无任何障碍物,但在该路南侧待扩建部分,该施工单位进行了施工前的预处理,清除了表面浮土,形成与原有路面之间相差约5厘米的差距。在该施工区域与正常通行的道路之间,施工单位未设置警示标志,亦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吴某与王某骑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相撞后,跌倒时头部正好跌在该路南侧边缘。吴某与王某及施工单位就赔偿问题协调未果,将王某及施工单位一起起诉到法院,要求二者承担其赔偿损失。
11日,清浦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王某赔偿吴某各项损失15万元,施工单位赔偿吴某各项损失5万元,余款5万元由吴某本人承担。(杨汉伟 吕广威)
声明:本媒体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025-84707368,广告合作:025-84708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