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的9月12日是中秋节,盱眙县某村,家家户户洋溢着欢乐的过节气氛。接近黄昏之时,3岁的小成、6岁的小红、7岁的小华(系化名)家人发现孩子们还没回家,遂在全村到处寻找。正当几家人焦急万分之时,村民发现刘某家大门紧闭,没有一丝过节的气氛。敲门无人应答后,村民们翻墙进入刘家大院,大家被眼前的一幕彻底惊呆了:三个失踪的孩子浑身是血倒在房内的墙壁边,堂屋正中心的地面上散落着一把菜刀,孩子血肉模糊的身后地面上,倒着两根沾满血渍的板凳腿。刘某的女儿小琴昏躺在楼梯上。最终,警察在二楼平台上制服了情绪激动的刘某。
经查,当天下午,小成、小红和小华与刘某的女儿小琴一同在刘某家中玩耍。后小琴想和伙伴们出去玩耍,刘某害怕女儿遭人拐骗而限制其外出,父女二人遂起争执。争执中,刘某在自家堂屋楼梯口掐其女儿颈部致其昏迷。刘某误认为女儿死亡,遂迁怒于小成三人。情绪激动的刘某一手持刀,一手握板凳腿在自家堂屋内击打三名孩子头部等处,致使孩子们当场死亡。经鉴定,刘某系精神分裂症,因家境贫困而未深入治疗。
近日,市中院经审理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虽然刘某属于精神病患,但量刑的首要条件是罪质的严重性,三名无辜的小生命陨落于刘某之手,罪质相当严重。其次,才考虑到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而且刘某尚未完全失去辨认能力,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者,最终判处其死刑。
承办此案的检察官表示,精神病人由于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导致悲剧的案例比比皆是。三名无辜孩子殒命刘某之手,司法机关事后审判刘某,也只是事后的责任追究。此案应引起全社会重视精神病患的管理问题,精神病人家庭无力治疗的情况屡见不鲜,但是绝对不应该任其自生自灭,更不能对其放任自流。在家庭无法管束的情形下,相关部门应承担起管束的职能,切实担负起精神病人的终极监管人职责,避免悲剧的再次发生。
晚报记者 潘晓晔
通讯员 任远 周晓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