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河区一名男子朱某,连续三次“飞车抢夺”作案,共抢得财物价值数千元。10月23日,这名疯狂的作案者被清河区人民法院判刑。
2012年3月15日、17日、21日,清河区男子朱某先后在清河区、开发区、清浦区采取飞车抢夺的手段,连续作案3起,抢得现金、笔记本电脑、手机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7456元。朱某这三次作案,都针对单独在路上行走或者骑车的女性。
另外,记者了解到,朱某的“飞车”还有“前科”。朱某曾因为飞车抢夺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他仅安分了一年时间,便又“重操旧业”。
经审理,10月23日,朱某被清河区人民法院以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晚报记者 吴頔 通讯员 李博 张绍松
声明:本媒体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025-84707368,广告合作:025-84708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