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丹丹 严晓岚 陈苗青
同居4月后,女方离家出走,男方索要彩礼未果,将女方连同其父母告上法庭。近日,清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民事案件。
黄晓春是个80后的小伙,眼看着到了结婚的年纪,父母四处张罗,为他介绍对象。2010年初,黄晓春的叔叔介绍了同为80后的沈惠珍给他认识,两人相处感觉不错,几个月后,于2010年5月的一天,举行了订婚仪式。按照农村的风俗,黄晓春家出面请沈惠珍父亲沈万生的朋友周金风、杨燕夫妇作为双方的媒人。订婚当天,黄晓春家通过媒人将“小礼”1.2万元交付给了沈惠珍母亲丁巧玲。同年10月,黄晓春家再次通过媒人将“大礼”2.2万元交付给丁巧玲,同时还转交了金项链一条、金手链一根、金戒指一枚。不久,黄晓春与沈惠珍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并生活在了一起,但是没有领结婚证。“婚”后,由于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两人并未建立起真正的感情。2011年3月,沈惠珍离家出走,黄晓春及家人寻找多次,但仍不知去向。黄家认为不能人财两失,于是多次向沈惠珍父母沈万生、丁巧玲要求返还彩礼3.4万元及“三金”,并称彩礼给付已造成其一家生活困难。但是,沈万生、丁巧玲不同意返还,黄晓春只好诉诸法院,要求沈惠珍及其父母返还彩礼3.4万元及“三金”。
沈万生、丁巧玲认为,仅应列女儿为被告,将自己一同列为被告不妥;彩礼大部分已被女儿用于置办嫁妆及结婚酒席,并且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也花费了不少,即便未用完也所剩无几,不同意返还;此外,女儿与黄晓春虽未领证,但已举行仪式,且有夫妻之实,双方共同生活近4个月,现在要求全额返还礼金,明显“不公平”。对“三金”的下落,虽然黄晓春称“三金”仍在沈惠珍处,而沈万生、丁巧玲却否认收到上述物品,只认可女儿出嫁当天曾佩戴这3件首饰,且非自己家购买。
清浦区人民法院认为,按照农村习俗,男方给付女方彩礼,是给予女方家庭,而非仅仅给予女方本人,故将女方父母作为被告是合理的。沈惠珍为结婚而置办的嫁妆系个人财产,在双方解除婚约关系后,可自行取回。双方为举行婚礼在酒席上均有花费,且双方同居时间较短,沈惠珍的父母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曾添置大额财产,不能以此为由拒绝退还彩礼。对于“三金”,根据女方父母庭审的陈述及媒人证言,结合当地婚约习俗,可以认定男方给付女方“三金”的事实。但因沈惠珍未能到庭,且黄晓春未能举证“三金”的下落及价值,故对此不作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法院最终认定,在黄晓春和沈惠珍谈婚论嫁过程中,沈惠珍及父母收取3.4万元礼金,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后仅同居生活4个多月,且未领取结婚证,符合返还彩礼的情形。结合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双方家庭实际情况,法院作出女方返还男方彩礼2.5万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