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可玫
近日,杭州公安局余杭区公安分局官方微博“@平安余杭”发布的一条酒驾博文在网上疯传。博文称,如果不远离酒驾,出国签证没戏,出交通事故保险不赔,不能考公务员,不能当律师,不能当兵,开公司领不了营业执照……(见11月3日《城市晚报》)
有酒驾行为者不能报考公务员,我认为,有一定道理。
首先,是遵规守法的规定不允许。时下的相关法律都对酒驾说不。《刑法》第133条规定:酒驾造成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规定:酒驾,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法规是每个公民都应该遵守的,如果不遵守这些法规,连做一般公民的资格都配不上,怎么能有资格报考公务员呢?毕竟,公务员要比一般的公民更具备法律法规意识,应该有更高更强的道德觉悟,应该更加从严从高要求自己。
其次,是公务员本身性质不允许。《公务员暂行条例》第6条规定,国家公务员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而酒驾行为本身就是一种违规违法行为,让酒驾者报考公务员,就是让违规违法者报考公务员,自然会有损公务员队伍的整体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虽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没有对酒驾行为者报考公务员在程序上说不,但酒驾者即使通过了笔试,也难以通过面试和考察。一方面是一般公民都反对酒驾,面试官作为高级别公务员和人民“公仆”,更反对酒驾者;另一方面有些行业,如警察,即使通过了面试,考察阶段也会被行业规定淘汰。
第三,是做人最基本公德不允许。“司机一滴酒,亲人两行泪。”酒后驾驶是一种高危行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既会对司机本人造成危害,也会对他人造成危害,更会响社会公共安全和社会和谐。酒驾行为,实质上是对他人和社会不负责的表现,也是一种严重缺乏社会公德的表现。一个对他人和社会不负责的人、一个没有社会公德的人,谁能够保证他(她)作为人民“公仆”后会对人民群众负责?如果让酒驾者报考公务员,且不说人民群众“伤不起”,社会公德更“伤不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