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10月25日晚上,郭佳梦和周小兵、王世忠一起,带上编织袋、塑料绳及手电等工具,来到盱眙县的一处养殖场。他们将在那儿看螃蟹的李水明、赵世铎绑了起来,还用棉花塞住了嘴。之后,几个人在养殖场抢了240斤螃蟹,逃之夭夭。螃蟹抢回来之后,郭佳梦联系到了买家,一共卖了4000多块钱。事后,被抢的李水明等人报了案。很快,周小兵与王世忠被抓,并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及有期徒刑14年。郭佳梦则消失得无影无踪,企图逃过法律的惩罚。直到2011年7月份,他才被警方抓获归案。
2011年11月2日,盱眙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郭佳梦获刑9年6个月,还被罚了10000元的罚金。法院宣判之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认为对郭佳梦应当适用1979年的刑法,而一审判决适用的是1997年的刑法,适用刑法有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郭佳梦在1979年的刑法实施期间犯罪,按照当时的规定,其犯罪情节属于严重犯罪,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而郭梦佳至1997年的刑法实施后归案,依据此法,郭梦佳的犯罪可以在10年以下量刑。一审适用1997年刑法对郭梦佳处罚,符合“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文中人物为化名)
晚报记者 李吉华 通讯员 赵德刚
地点: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果:判处有期徒刑9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小编感慨:把人绑了,让他眼睁睁地看着自己投入成本、精力和汗水养大的螃蟹被捞走,还无能为力。这种行为只有两个字可以形容,那就是:强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