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丹丹 陶化勇
■消费者投诉
市民吴女士今年9月底在浦东明珠售楼处与销售人员口头商定以每平方米4800元的价格购买123.49平方米的601室,并约定分期付款,首付30%,第二天交定金。第二天,当吴女士来到售楼处时,销售人员却称601室已被他人订购。在销售人员的劝说下,吴女士又考虑购买701室,销售人员称701室的价格为4830元每平方米,要求吴女士一次性付清。“当时买601室的时候说可以分期付款,现在却要一次付清,这是什么道理。”吴女士不能接受,认为商家违约在先,现在还把买房条件限制得如此苛刻。吴女士表示可以以4830元每平方米购买701室,但必须是分期付款,首付30%,请求消协调解此事。
■工商部门维权
市消协的工作人员指出,吴女士认为商家违约在先的说法没有依据。首先是因为吴女士与销售人员就购买房屋的面积、价格、分期付款等内容虽达成了口头约定,但约定是第二天交纳定金。根据合同法规定,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立时生效。因此,该约定因定金尚未交纳而实际未生效。其次,吴女士与销售人员达成的约定内容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具有效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吴女士和销售人员就购买商品房达成了口头约定,但是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因此,吴女士与销售人员就购买房屋达成的约定因不具有书面形式,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后经城中工商所调解,商家同意按吴女士的要求以分期付款的形式购买701室。
■案例评析
市消协的工作人员指出,在日常消费过程中,双方须签订合同事项的,法律法规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所以提醒购房者,在房产交易过程中,对一些细节条款最好能以书面的形式约定下来,日后如果出现纠纷,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利益,避免处于被动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