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丹丹 陈苗青
近日,清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小情侣因赌气,女方喝下农药导致一级损伤进而死亡的案件。
2010年6月,17岁的曹强和同龄女孩张倩在同学聚会时相识,一个星期后两人确定了恋爱关系。当年9月中旬的一天上午,曹强回家途中经过大学城信息学院门口时,碰见了张倩,曹强当时心情不好,对张倩态度冷淡,引起了张倩的不满。当天下午,双方就感情问题进行了短信沟通,矛盾不但没有解决反而激化。当晚10点钟,曹强发短信约张倩到两人同学王雷家中当面沟通。双方在王雷家中就白天发生的事又发生了争执,并谈到分手。情绪激动的张倩对曹强说:“你相不相信我喝农药?”曹强说:“你喝我也喝!”随即曹强从王雷家大门后拿了一瓶尚未开封的“蛾铃尽打”农药,跑到距王雷家50米左右的路上,拧开瓶盖准备喝下。一同跑来的张倩一把夺下药瓶喝了一口,曹强立即伸手打掉药瓶,但此时张倩已出现中毒迹象。慌了手脚的曹强立即与父亲联系,一起将张倩送到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治疗。
2011年初,张倩向清浦区人民法院对曹强及其监护人——曹强的父母提起诉讼。法院认为,事发时张倩虽然未成年,但已年满16周岁,对服用农药会导致生命危险这一常识有充分的认知,且服药行为受其自身意志的控制,在与曹强争吵后服农药随意轻生,自身负有一定责任。而曹强在双方争吵过程中,当张倩说出喝药轻生的意图时,没有尽到保护、劝阻的义务,反而主动拿起药瓶,打开瓶盖,客观上刺激了张倩,并提供了服药的便利条件,致使张倩抢下药瓶喝了一口,故曹强对该事故的发生负有相应责任。法院认定张倩、曹强对该起事故分别承担50%责任。同时,因曹强在事发时系未成年人,虽在审理过程中已年满18周岁,但无证据证明其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故曹强对张倩造成的损害后果依法应由其监护人——父母承担赔偿责任。2011年5月,清浦区人民法院判决曹强的父母承担张倩各项损失1409.92元。
2011年7月24日,经司法机构鉴定,张倩因本次事故已构成人体损伤一级。2012年4月,张倩病逝于家中。其父母遂诉至清浦区人民法院,要求曹强及其父母连带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多项损失。
2012年9月,清浦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定曹强父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赔偿张倩父母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28544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