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勇 杨汉伟 吕广威
近日,清浦法院受理了一起因施工单位未设置施工标志,受害人将肇事方和施工单位一起告上法庭的交通事故案件。
2010年5月16日晚,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清浦区某公路行驶时,与相向行驶的吴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人受伤。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吴某负事故次要责任。随后的调查发现,交通事故发生路段,当时一家施工单位在施工,施工单位未设置警示标志,也没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吴某与王某骑电动自行车相撞后,头部正好跌在高低差距约5公分的施工路面之间,造成受伤。
法院经审理认定,吴某与王某因各自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交通事故,施工单位在进行公路改扩建施工预处理时未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但这个安全隐患对于吴某损害后果的责任较小,所以施工单位对吴某的损害后果承担小部分责任。法院判决王某赔偿吴某各项损失15万元,施工单位赔偿吴某各项损失5万元,余款5万元由吴某本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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