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满18岁的儿子骑摩托车在路上将一位老人撞伤后驾车逃逸,父亲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官为此提醒家长,对未成年子女的行为,作为法定监护人的家长必须履行好监护责任。
去年7月4日,17岁的小袁驾驶一辆无牌两轮摩托车,将一位老人袁某撞倒。随后,当地交警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袁未达法定年龄,无证驾驶,遇行人在道路上通行未注意避让,应负全部责任。经鉴定,袁某构成10级伤残。交通事故造成老人损失共计44330元。袁某就赔偿损失事宜,多次与小袁及其家属协商,因双方意见不一致,未达成协议。于是将小袁及其父亲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小袁因违反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导致这次交通事故,造成老人袁某身体受到损害,应依法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小袁应对老人袁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所遭受的全部损失进行赔偿。因小袁系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小袁父亲是其法定监护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黄兴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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