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丹丹 文雅
“这房子我是2008年买的,到现在才办上房产证,真是一波三折!”洪泽经营电脑门市的个体老板小吴前不久拿到房产证时感慨道。
三角关系,购房埋隐患
2008年4月,小吴看中了苏州一家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一楼盘门面房。经人引荐,小吴认识了周某。周某是该楼盘的承建商,而开发商苏州房地产公司一直没能支付工程款,因此开发商和周某达成卖房子折抵工程款的协议。小吴通过周某买房,价格上有优惠。
周某承诺,让小吴先缴纳一部分购房款作为首付,然后由其负责到售楼部办理一系列购房手续。在周某的销售账册上,小吴看到通过周某购买该楼盘房屋的业主有60余户,一开始还心存顾虑的小吴才放下心来。门面房价值24.8万元,小吴按照周某的要求交付了9.2万元首付款,周某出具了收条。
首付款缴纳了一个多月,合同却一直没签,小吴主动联系周某。周某说自己和开发商在工程款结算方面遇到一些问题,正在协商解决,但是房子一定没有问题,请小吴放心。
原来,和苏州房地产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不是周某而是洪泽建筑公司,洪泽建筑公司承建工程后又将2号楼工程转包给周某。工程结束后,经洪泽建筑公司授权,周某直接与苏州房地产公司进行结算。但由于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工程图纸变更等情况,工程实际价款不能确定。周某在按约出售了50余套商品房后,苏州房地产公司便不同意其继续出售房屋,也未与周某对工程实际价款进行结算。而周某还在继续销售房屋,苏州房地产公司便停止与周某最后售房的9名业主签订正式合同。
虽然没有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也不能办理房产证,但周某通过关系从售楼部领取了钥匙交付给小吴。不了解事情真相的小吴也没想太多,拿到钥匙就开始装潢了。
矛盾升级,买房被起诉
一年多过去了,早已使用新房的小吴却陆续收到了苏州房地产公司寄来的多份《要求立刻迁出通知书》。通知书中称,小吴未与苏州该房地产公司签订购房协议,也未支付过任何房款,要求小吴限期迁出该房屋,并支付占用房屋期间的使用费。小吴没有当回事,也没有按照通知要求迁出房屋。就这样又过了一年多,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小吴突然接到洪泽县人民法院寄来的起诉状和应诉通知书。原来,苏州房地产公司以排除妨害为由,将小吴告上了法院。
在审理期间,小吴向法院提交了周某出具的收条。但是由于和周某存在工程款纠纷,苏州房地产公司对周某的售房行为不予认可。洪泽县人民法院认定苏州房地产公司是涉案商品房的合法所有人,而小吴和苏州房地产公司之间没有发生商品房买卖关系,小吴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从周某处购买房屋具有合法性,判定小吴无权占有属于苏州房地产公司的房屋,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涉案房屋返还给该房地产公司。对小吴遭受的损失,法院认为可另行向周某主张。
抗诉调解,房子失而复得
由于未能在法定期限内上诉,败诉的小吴抱着最后的希望,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发现,周某销售房屋经过苏州房地产公司授权,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享有该楼盘房屋的实际销售权,并且能够代表苏州房地产公司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因此,周某向小吴出售房屋也具有合法性。苏州房地产公司直属的售楼部已经向小吴交付了房屋钥匙,表明认可周某与小吴的商品房买卖。此外,小吴是因为苏州房地产公司的过错而未能签订书面合同及办理过户手续,所以,不应承担排除妨害的法律责任。在周某已实际销售50余套房屋后,苏州房地产公司又以周某销售房产未经授权为由,否认周某与小吴商品房买卖关系的合法性,既逃避自身监管责任,也不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和诚实信用原则。因此,淮安市人民检察院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抗诉。
法院再审期间,苏州房地产公司也承认对楼盘房屋销售缺乏必要规范,是导致本案纠纷的根本原因。经过检察院和法院的调解,苏州房地产公司最终和小吴达成调解协议,小吴按照原先约定向苏州房地产公司全额支付24.8万元购房款,苏州房地产公司负责为小吴办理房屋产权手续。小吴先期向周某支付的9.2万元及相关损失由其另行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