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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礼前酒店停电一个多小时事件有结果

      ■许曙芹 陈华中

  范先生和李小姐在市区一知名酒店举办婚礼,婚礼前,酒店突然停电一个多小时,给参加婚礼的客人和一对新人带来不愉快。婚礼结束后,范先生和李小姐一纸诉状将酒店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近日,清河区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不久前, 范先生和李小姐到市区某酒店预订婚宴,计13桌,备用1桌,每桌费用为900元,范先生预交订金500元,未签订书面合同。婚礼当天傍晚16时许,范先生及其亲友来到酒店的大厅,发现该处停电,而该酒店的自有发电设备不能满足婚宴需求,范先生与酒店的管理人员交涉未果。据了解,由于供电公司突然断电,酒店自有发电设备的发电量仅能供给一些应急灯使用。

  停电期间,范先生和李小姐的亲友与酒店的服务人员多次发生纠纷。当晚18时许,范先生亲友向“110”报警求助。18时42分许,供电公司恢复对该酒店的供电,婚宴于当晚19时40分左右举行。范先生在该酒店消费了14桌宴席,餐费计12600元。现场录相显示,有的餐桌客人没有坐满。婚礼结束后,范先生和李小姐没有付餐费。

  后来,酒店派人到范先生家慰问,并提出调解方案,但范先生没有同意。酒店工作人员走后,范先生和李小姐诉至法院,要求酒店免去婚宴4桌的餐饮费用,计3600元;赔偿4桌酒席费用,计3600元;赔偿婚庆公司费用的一半,计3000元;返还订金500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酒店提出反诉,要求范先生支付餐费12600元。

  清河区法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有两方面:一是突发停电是否给原告的精神带来损害,原告是否可以就该事实提起侵权赔偿之诉;二是突发停电是否降低了酒店的服务质量和标准。

  经过审理,清河区法院认为,供电公司的突然停电,给范先生和李小姐的精神上带来了一定的伤害,而造成停电的原因非自然灾害等人力不可抗拒或不可预料的情况,且停电后,酒店没有采取妥善措施安抚原告及其亲属的焦急情绪,故酒店负有一定的过失;由于范先生和李小姐的婚宴仍在当晚7点多钟举行,且现场宾朋很多,气氛仍然隆重而热烈,所以,范先生和李小姐要求酒店赔偿40000元精神抚慰金的请求明显偏高,酌定酒店向范先生和李小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

  最后,清河区法院判决,酒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范先生和李小姐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范先生和李小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酒店餐费10900元;驳回范先生和李小姐的其它诉讼请求。判决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并上诉至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正确,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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