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淮安市清河区法院依法判决一起婚姻无效的案件。
原告吴某与被告吴某某系嫡亲表兄妹关系。1988年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并于1992年8月生育一子。2012年5月15日,原、被告双方因购买商品房办理贷款需要,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后因双方感情不和,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婚姻关系无效。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关系无效。原、被告系嫡亲表兄妹关系,属于禁止结婚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故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应当认定为无效。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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