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做生意的杨大姐,最大的心愿就是买套房。跑了很多楼盘,她终于看好了一套门面房,上层居住,下层做生意,总价约200万。杨大姐拿出了自己所有的积蓄,还借了亲戚朋友很多钱, 2011年1月,杨大姐与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付了全款,买下了这套房。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为2012年5月31日。
时间到了2012年5月30日,杨大姐接到房产公司工作人员的电话,通知她去拿房。她很高兴地去看了房子,却发现房屋根本不具备交付条件。问题很多,入户门关不起来,二楼的窗户关不起来,有一扇还是坏的,所有的插座都无法使用,房子里也没水。问题这么多,杨大姐不肯在房屋验收单上签字。工作人员表示,不签就不签,等房子整改好了再交付吧。
杨大姐回家等啊等,等着工作人员再次通知她来验房,但是,过了好几个月,杨大姐没有等到任何通知。她一直催促房产公司交房,但是工作人员总是推诿。杨大姐愤怒了。2012年10月,她将房产公司告上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房产公司履行合同约定的交房义务,并偿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万余元。
房产公司不觉得自己违反了合同约定延期交房。法庭上,房产公司的律师辩称,公司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内通知交房,说明房屋交付条件已经成熟,不存在延期交付。房屋的窗户、门和插座的问题,属质量问题,可以维修,这些情况与交付条件不相关。律师还拿出一份杨大姐签订的补充协议,该协议就房屋交付做了补充约定,“房产公司只需要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前将符合条件的商品房交付给业主,业主不得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或设施缺失而拒绝收房。”
法院认为,该条款剥夺了业主在房屋不符合要求的情形下拒绝接受房屋的权利,旨在免除房产公司的责任,该条款属于无效条款。12月18日,清河区法院认定,房产公司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前将符合交付条件的房屋交付给业主,构成违约。按照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房产公司应赔偿杨大姐违约金3万余元。
晚报记者 李蓉
通讯员 董树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