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曙芹 陈华中
酒后驾驶摩托车载妻回家,遭遇突然“崎岖”的公路,致使摩托车失控摔倒,驾驶人妻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驾驶人将道路所在地镇政府、县政府、县交通运输局一同告上法庭。近日,清河区法院审理了这起非常少见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2011年6月底的一天下午2时许,林嘉驾驶摩托车载着妻子沿某镇公路回家。该公路属于乡道,为四级公路。途中,因一段水泥路面伸缩缝处凸起0.3米,林嘉驾驶失控,连连摔倒在地,林嘉和妻子受伤,其妻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交警部门接警后立即赶往现场处警,勘查取证,检验鉴定。交警部门认为,无法确定此事故责任。医院的死亡记录记载:林嘉妻子系颅脑损伤合并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
因林嘉在午饭后驾车,公安部门对其体内的酒精含量进行了检验。检验报告记载,林嘉发生事故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mg/100ml,其驾驶摩托车的车速为50公里/小时。
根据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和后果情况,清河区法院确定,道路所在地县政府作为该乡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承担70%的责任;林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载人在道路上高速行驶,遇突发情况采取措施不力,承担30%的责任。法院判决县政府赔偿林嘉160000元,镇政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县交通局虽然系该乡道的管理者之一,但没有证据证明道路隆起的原因与管理不当有因果关系,法院驳回林嘉对县交通运输局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道路所在地县政府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后经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由道路所在地镇政府一次性补偿林嘉15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