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记者 何剑锋
通讯员 张军 徐天松
■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加之今年9月12日发布实施的《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24号),被民间称为“史上最严交规”。目前淮安全市共有25万余辆汽车,驾驶人92万多人。为了让广大交通参与者了解、掌握新规,昨日市公安交巡警支队就新规涉及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驾驶人考试、驾驶证使用、交通违法记分和高速公路驾驶机动车等5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解读。
■驾驶证申请:
大中型客货车限制条件更加严苛
据市车管所所长魏冀介绍,对于申请大中型客货车,123号部令规定了比过去更为严格的限制条件:一是对发生死亡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或者有醉酒驾驶记录的,终身不得申请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二是对被处以吊销或者撤销驾驶证记录的,10年内不得申请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三是对有记满12分记录的,5年内不得申请大型客车驾驶证,3年内不得申请牵引车、中型客车驾驶证。
魏冀告诉记者,被吊销、撤销驾驶证的情形包括醉酒驾车、超速50%以上、驾驶拼装车或者报废车上路行驶、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驾驶证的严重违法行为,均属主观故意行为,有必要对当事人再次申请驾驶证特别是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时采取更加严格的限制措施。
魏冀同时告诫广大驾驶人,2013年元旦后,两种严重、恶性交通违法犯罪行为将被终身禁驾。一是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二是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对于涉酒交通违法被吊销驾驶证的,以及吸毒人员申请驾驶证,在此次部令中也有了变化。魏冀介绍,123号部令规定,因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依法被吊销驾驶证的,5年内不得重新申领;因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驾驶证的,10年内不得重新申领。对于吸毒人员,原来规定为吸毒上瘾未戒除的,禁止申请。而新规则更为严格的规定,三年内有吸毒行为记录的,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不满三年的,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不得申请驾驶证。
■驾驶人考试:
实施前已合格的考试成绩仍然有效
123号令对小型汽车、大中型客货车的考试项目主要做了以下调整:
科目一考试,将原来的考试内容拆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考核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信号、通行规则等知识,仍作为科目一;第二部分作为安全文明驾驶考试项目,在实际道路考试后进行,考核安全文明驾驶要求、复杂条件下的安全驾驶知识等。
科目二考试,大中型客货车增加模拟高速公路、雨雾天、湿滑路、紧急情况处置等考试项目,调整后由原来的“训练10项、考试6项”修改为“训练、考试均为16项”;小型汽车取消桩考移库要求以及通过连续障碍、单边桥等现实生活中应用性不强的考试项目,调整后由原来的“训练10项、考试4项”改为“训练和考试均为5项”,即倒车入库、坡道定点停车与起步、侧方停车、曲线行驶、直角转弯。科目三考试,增加了加减挡位操作、路口左转弯、路口右转弯3个考试项目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同时,对于小型汽车抽取不少于20%进行夜间考试,不进行夜间考试的进行模拟夜间灯光使用考试。对大中型客货车增加山区、隧道、陡坡等复杂道路考试。另外,还明确了各种车型的考试里程。
对此,魏冀详细解读到,科目一即是我们常说的理论考试,通过在电脑上无纸化笔试;科目二、三为实践考试。明年1月1日后,驾驶人考试的顺序依次为:科目一中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信号、通行规则等知识的考核;其次为科目二、科目三;科目三考试合格后进行科目一中的安全文明驾驶考试项目考试。
那么,123号令实施前已报名但未完成考试的学员按什么标准考试呢?魏冀告诉记者,123号令实施前已合格的考试成绩(包括桩考)仍然有效。魏冀进一步解释到,2013年1月1日起,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全部按照新的考试内容和标准进行考试。对2013年1月1日之前通过科目二桩考、未完成科目二其他项目考试的,1月1日以后继续参加科目二考试时,可以不再参加桩考或倒车入库项目的考试。
■驾驶证使用:
A3照如降级,将一降到底
123号部令对驾驶证使用的严格,主要表现在,B照以上(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审验制度更加完善,以及建立驾驶证降级制度,严格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监管。
123号部令规定: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审验的情形包括两种:一是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应当到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的审验。审验时,驾驶人应当填表如实申报身体条件,不需要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二是驾驶证转到异地或者有效期满换证时,应当到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审验。审验时,驾驶人应当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
对此,魏冀提醒广大B照以上驾驶人,没有按照规定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公安交管部门将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部分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如果没有驾驶大中型客货车需求的,可以主动申请降为小型汽车驾驶证,避免因逾期未审验受到相关的处罚。
关于驾驶证降级制度,123号部令规定: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死亡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或者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驾驶证将被降级,公安交管部门将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在具体操作中,驾驶证将如何降级呢?大多数C1照的驾驶人也会降吗?魏冀对此介绍到,驾驶证降级制度只针对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并且是逐级降级,最低降到C1。小型汽车、摩托车等车型不存在降级的问题。同时,符合降级条件的,每次只注销准驾车型中级别最高的一个车型,如驾驶人持有A1A2驾驶证,第一次只注销A1。
“但对于城市公交车驾驶员,如果符合降级要求,将一降到底。”对于驾驶证降级制度,魏冀再三强调了这点。魏冀说,城市公交车驾驶员,即A3照。如果按规定降级的话,就直接降到C1照。
■实习期上高速:
没有陪驾,处20元以上
200元以下罚款
123号部令规定:实习期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由持有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陪同。
对此,2013年元旦之后,公安交管部门将主要依托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入口、服务区等进行抽查,发现处于实习期且无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驾驶人陪同的,已经或正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公安交管部门将按照123号令规定,对驾驶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就近驶离高速公路;正准备进入高速公路的,教育后劝返。
如果实习期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交管部门将根据调查证实的实习期驾驶人的交通违法及过错,认定事故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陪同的驾驶人强迫实习期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陪同驾驶人应承担事故相应责任。对于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对陪同人员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交通违法记分:
闯红闯黄都记6分
未让校车也扣6分
在123号部令公布伊始,普通驾驶人反应最为强烈的就是闯红灯将被扣6分,昨日,魏冀提醒广大驾驶人,不仅闯红灯要扣6分,从明年元旦起,闯黄灯、在道路行驶中未避让校车,同样都要被扣6分。
魏冀进一步解读到,《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黄灯表示警示,并规定机动车遇路口时应减速通过,黄灯亮时已经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过,还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应停车。抢黄灯行为属于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对驾驶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记6分。
闯一次信号灯,记6分,两次就是12分,这样会被吊销驾驶证吗?魏冀告诉记者,闯两次红灯达到12分属于累计记分达到满分,公安交管部门将扣留驾驶证,驾驶人要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消除,发还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因此,闯两次红灯就会被吊销驾驶证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同时,魏冀介绍,对“因树木或大车遮挡导致误闯红灯”的,经调查核实,属于交通信号灯设置原因导致的,经过行政复议后可依法变更或撤销原处罚决定。
此外,123号部令中关于交通违法记分的规定中,新增的关于避让校车的规定,魏冀提醒广大驾驶人也必须严格遵守。在《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魏冀强调,如果社会车辆遇校车停靠上下学生时,不按规定避让校车的,将会被处200元罚款,记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