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8日,正在家门口遛弯的清河区一村民肖某忽然听到“轰隆”一声响,回头一看发现离他不远处的路边倒着一辆电动自行车,车旁还躺着一名五六十岁的女子。待肖某走近一看,该女子头部附近的地面上已经满是血迹。而不远处,一辆蓝色的农用变型拖拉机正在驶离……
肖某赶紧和几个路过的村民一起拨打了110。警察赶到现场后,根据肖某的证言,仔细研判了案发时事故路段的车辆情况,确认当天因运送沙子而多次路过事故地点的六七辆农用变型拖拉机有重大嫌疑。与此同时,几位变型拖拉机的驾驶员听说发生了事故,主动找到交警说明情况,但是都表示没有察觉到撞到人。
警方最终根据被撞女子电动自行车车把上的附着物与嫌疑车辆车身油漆的比对,发现驾驶员朱某有重大嫌疑。
在随后的警方询问中,朱某表示,当日自己驾驶着农用变型拖拉机行驶至御西村的时候,恰巧遇到一人骑着电动自行车与自己同向行驶。朱某在超车时,又遇对面会车,因此向骑车人的方向转动了方向盘,可能就是拖拉机侧身那一下,将骑车女子撞倒在地。由于变型拖拉机自重较大,朱某当时并未感觉到任何异常,于是驶离了现场。
日前,清河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朱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其有自首、主动赔偿等从轻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晚报记者 王磊 通讯员 李博 左文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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