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完首付款后,孙华开始为自己的第三套房办房贷,可房贷始终没有办下来。因无力支付购房款,孙华跟开发商协商退房。遭拒后,双方对簿公堂。经审理,法院支持了孙华的申请,判定开发商退还其已经支付的40余万购房款。
2010年10月份,孙华与一家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购买价值近80万元的商品房一套。合同签订,他支付了近35万元的首付款后,便忙着办理贷款。可是,因为他已经有两套房在手,银行拒绝为其办理贷款。孙华很着急,急忙找开发商商量对策。开发商建议他提高首付比例,再交10万元,然后到其它银行再试试,结果,孙华又交了10万房款,贷款还是没办下来。
事到如今,孙华已无能为力,但开发商却一直催着他交钱。无奈之下,孙华想解除合同,可开发商要求孙华继续履行合同,必须交齐剩余款项,否则他就要支付总房价10%的违约金。双方争执不下,闹到了法院。清浦法院审理后认为,因国家房贷政策调整这一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孙华无法获得贷款,以致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他有权提出解除合同,房产商也应该退还购房款。据此,法院支持了孙华的诉讼请求。开发商一方不服,提出上诉,市中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
(文中人物为化名)
晚报记者 李吉华
通讯员 薛爱丽 王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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