媛丽今年23岁,老家在浙江温州,只有小学文化,据她自己讲述,她十几岁的时候就被人贩子卖到这边,之后就一直从事卖淫活动,别的什么也干不了。现在住在出租房内,也就靠这个勉强糊口。
2012年8月28日晚,媛丽像往常一样在出租房附近转悠,招揽顾客。不久,一名80岁左右的老汉张大鸣看中了她,双方谈妥了30元的价格后,媛丽便领着张老汉前往附近的废弃房屋内,就在二人苟且之时,警方破门而入,在确认了卖淫嫖娼的事实后,将他们口头传唤回公安机关。
张老汉原本以为,罚点款什么的也就没事了,可之后的事情却把他吓丢了半条命,原来向他卖淫的媛丽在之前就多次因为卖淫被警方拘留。之前公安机关处理时就发现其患有梅毒,并且在行政处罚之后一直未进行治疗。这次,媛丽是在明知自己身患梅毒情况下,向张老汉卖淫。张老汉一听吓得瘫倒在地,想想自己活到80岁花30元钱买个梅毒回去,这要传出去可真没脸活在世上了。最终,张老汉被警方拘留5天,此后他忐忑不安地去医院做了检查,好在检查结果显示他并没有被传染上梅毒。
日前,清河法院对媛丽卖淫案进行了审理,但法院随后发现,媛丽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最终法院认为,媛丽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构成传播性病罪,但其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最终判处其拘役一个月,罚金2000元。
据法官介绍,现在刑法规定,传播性病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如果不是因为媛丽有精神疾病,估计会被判半年至1年左右,他们也希望媛丽在拘役结束后,能够尽快去治病,并与家人取得联系,回家过本分的生活。(文中人物为化名)
晚报记者 王磊 通讯员 李博
编者语:奇怪了,为什么不能先帮她治病,然后再拘役她呢?或者是在拘役期间就帮其治病也可以嘛?为什么非要让她在拘役期满后自己去治病呢?在拘役期间媛丽难免要和其他被拘役人合用监舍、共用洗浴洗漱用具的,难道希望她将梅毒传染给别人不成?有关部门放任这样的事情发生,体现了怎样的公权力良知和社会良心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