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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工的春天在哪里?

      没有工资发言权

  被签临时合同

  维权存瓶颈

  劳务派遣工的

  春天在哪里?

  3月20日到6月20日,淮安市开展了三个月的规范劳务派遣专项检查。淮安市人社部门的工作人员昨日告诉记者,这次专项检查,暴露出了劳务派遣用工过程中有待解决的三大问题,即涨不涨工资,派遣工没有“发言权”;很多企业与派遣工签合同违规;法律存瓶颈,监管派遣公司很难。“尽管劳务派遣在促进就业方面起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对劳务派遣行为进行规范的可操作性不强,劳务派遣正在成为用人单位规避法律责任的手段。”工作人员表示。

  “在检查中,我们发现某单位劳务派遣性质的员工,每个月的工资甚至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最后拿到手只有800元。即使算上社会保险中个人缴纳部分,也达不到110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工作人员介绍说。

  据了解,此次专项检查期间,全市共计检查劳务派遣机构142户,涉及职工19126人,其中劳务派遣用工17220人,并督促单位补签劳动合同1572份,纠正劳动合同不足两年390份,补发职工工资22万元,补申报社会保险费81.87万元;共计检查用工单位196户,涉及职工84124人,其中劳务派遣用工20364人,并督促单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2.05万元,补发职工工资417.7万元。

  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不少劳务派遣人员的经济权利得不到保障,其中一个重要表现是工资增长难。企业经济效益提高时,正式职工可以通过工资集体协商或其他方式增加工资,但劳务派遣工的工资是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劳务费的一部分,他们的工资增长要由劳务派遣公司与用人单位协商而定,劳务派遣工对此基本没有发言权。

  这次检查还发现淮安市部分单位劳务派遣性质的人员比例超过八成,主营业务也不是三性岗位,明显违反了劳务派遣的三性规定,即《劳动合同法》第66条的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劳动合同法》出台后,为劳务派遣行业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具体的劳务派遣管理办法、许可办法、人员比例、派遣岗位管理尚未出台。没有具体的检查标准,使得我们无法参照法律进行明确的检查。”工作人员称。

  另外,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成立一家劳务派遣公司只需200万的注册资金,“宽松的准入使得劳务派遣公司抗风险能力较低,根本无法承担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种种责任。”工作人员表示。

  晚报记者 何渊

  通讯员 孙学宝 武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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